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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2
【医讯】5月7日浙医二院神经外科专家刘其昌到院坐诊、手术
为了更好的服务患者,衢州市中医院特邀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神经外科专家刘其昌于4月30日来院会诊、技术指导。刘其昌副主任医师主攻神经病学研究,在脑外伤,脑肿瘤的诊治及脑功能的研究方面有较深造诣。坐诊时间:2016年5月7日(周六)下午14:00坐诊地点:衢州市中医院2号楼一楼神经外科专家门诊咨询电话:0570-3083111、3085187
2016-04-20
盲目止咳危害大 应正确理解咳嗽
很多人认为,治疗咳嗽,没什么大不了的,根据经验使用点止咳药品就完了。殊不知,不恰当的止咳治疗,很可能留下长期的健康隐患。首先,正确理解咳嗽咳嗽本身不算疾病,它只是人体的一种正常的生理反射。我们人体的呼吸,分为吸入—呼出,两个部分。咳嗽,就是呼出过程的强化。这种强化了的呼出运动,很多时候,是有着健康意义的。比如雾霾天气发生时,通过咳嗽,致病的颗粒物能够从我们的肺脏中排出体外,使我们的身体免受伤害。包括一些呼吸道疾病,如肺炎、慢性支气管炎、哮喘发病时的咳嗽,能够强化呼吸,从而避免因呼吸能力下降造成的缺氧。只有当非常剧烈并没有痰液排出的时候,咳嗽才是有害的。剧烈的咳嗽,会导致肺内瞬间高压,对肺泡、气管都会有物理性的损伤。尤其是没有痰的干咳,肺脏内部及气管,缺乏体液的保护,更容易造成伤害。盲目止咳,损害健康正因为咳嗽本身,有着不可忽视的健康意义,当咳嗽出现就立即止咳,会干扰人体的反射机能,影响正常的循环规律。首先,很可能造成痰液排出不畅,有害物质无法有效排出体外。我们的肺脏时时刻刻暴露在外界的大气环境中,尘埃颗粒、汽车尾气、病毒病菌,都直接通过呼吸,进入我们的肺脏。阻断了肺脏的自洁,那这些有害物质会去哪里?盲目止咳,等于切断了肺脏自洁的通道,有害物质在肺脏内的积累,比咳嗽的危害大多了。另外,咳嗽本身也是人体调整呼吸、强化呼吸的一种机能。原因尚未明确就立即止咳,就像阻止婴儿的啼哭一样,是完全不合理的。因为呼吸是生命最基本的运动,为了保证呼吸的顺畅,成年人的咳嗽,和婴儿的呼吸,具有类似的意义。止咳用药时,一定关注药品成份咳嗽是一种自然的人体反射,切断神经反射信号,最有效的当然是一些兴奋剂或者抑制剂。能够迅速止咳的药物,往往含有这些兴奋剂或抑制剂成份,比如可待因。为什么很多止咳糖浆会在很多国家受到严格限制,就是可待因。可待因成份具有嗜瘾性,长期使用,会干扰人体的神经调节能力,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止咳先要追根溯源咳嗽的发生,是人体的一个信号,只有当了解了咳嗽发生的原因之后,才能有效止咳。比如肺炎、支气管炎等,造成咳嗽的原因是病菌或衣原体,这个时候,如果不杀灭病菌,止咳是毫无意义的。而对于冬春交替时节,高发的伤风咳嗽,是人体对气候环境改变做出的应激反应。在伤风感冒时发生的咳嗽,是肺脏内火的反映,单纯止咳,不但于病无补,还可能进一步干扰人体的自愈规律。合理止咳首选纯中药如果咳嗽已经干扰了正常生活,当然不能任其发展。在止咳用药上,建议选择纯中药产品。因为中药大部分是通过调理肺脏代谢、改善肺脏环境来实现对咳嗽的控制。因为不含有可待因一类的成份,中药的止咳效果当然不会太快,但是真正能够针对“病根”。最重要的是,好的中药,能够实现对咳嗽的选择性治疗。像呼吸道用药的代表性产品,京都念慈菴蜜炼川贝枇杷膏,它对于剧烈的、伤害性的咳嗽,能够迅速实现阻断作用,但是对于合理的咳嗽,并不会立即阻断,而是渐进调整,这更符合人体运行的规律,更健康,也更安全。咳嗽是最常见的疾病,但治疗咳嗽,还是应该谨慎用药,从而保证长期健康。
2016-04-20
衢州市中医医院采购高抗磁条卡的招标公告
高抗磁条卡附件07f837152535de3c5aa919b2a0786b1c.doc(30.00KB)一.交货时间和地点: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送达采购单位指定地点二.验收标准: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三.售后服务要求:投标人必须免费提供最少一年的质保期,并提供长期免费上门服务,如有其它优惠条件各投标人可自行说明。四.付款方式:签订合同时约定。五.询价采购的时间和地点:初定2016年4月27日,地点:衢州市中医医院。如有特殊情况变动会电话具体通知。六.方式:先采用电话预报名的方式(联系电话:15657026618),电话报名截止时间:2016年4月27日13:00.然后按照指定时间地点(会电话通知)递交报价单并签订合同。
2016-04-18
【医讯】4月24日浙医二院神经内科专家丁美萍来院坐诊
为了方便患者就医,4月24日,衢州市中医医院特邀浙医二院神经内科主任医师、博士生导师、脑科中心主任丁美萍到院坐诊。擅长治疗:癫痫、神经免疫性疾病、痴呆以及神经科疑难杂症。医疗成就:丁美萍主任从事神经科临床、教学、科研25余年,临床医技熟练,诊断正确率高,治疗效果好,经常主持全省危重病人的抢救和疑难杂症的诊断,多次在全省各地进行神经病学新知识的讲学和辅导,帮助下级医生的临床技能和科研能力的提高,在全省神经病学界具有较高的威望和声誉。丁美萍主任在癫痫的临床、电生理、药物治疗研究的基础上,在国内外率先开展了联合运用基因芯片和比较蛋白质组学技术深入探讨难治性癫痫发病机制和人类颞叶癫痫疾病相关蛋白质2DE数据库及连锁构建的研究,获得了卫生厅重点资助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坐诊时间:2016年4月24日(本周日)上午8:30坐诊地点:衢州市中医院门诊楼(2号楼)二楼神经内科专家门诊咨询预约:0570-3082315、3086523
2016-04-15
衢州市中医医院举办2016年中层干部培训班
(周江文院长在开班仪式上致辞)4月14日,衢州市中医医院在学术报告厅举办2016年中层干部培训班,医院领导班子以及全体中层干部参加了培训。开班仪式上,周江文院长从中层干部角色定位需要、能力提升需要、新常态需要三个角度入手,深入浅出地阐述了举办此次培训班的目的,并对在座的中层干部提出了三个要求,一是通过管理班培训,每个中层干部要写一篇关于学科发展或者医院发展的想法、建议。二是通过学习,为医院发展带回一个项目(管理项目或者临床项目)。三是学会一个现代管理工具的使用。(浙江省中医院吕宾院长授课中)此次培训班邀请了全国优秀院长、浙江省中医院吕宾院长一行到院来授课。吕宾院长在培训中,围绕“加强品牌建设,促进医院发展”主题,以轻松诙谐的语调全方位阐述了医院品牌建设与医院发展的重要意义,并结合浙江省中医医院管理模式的实践应用,详细解读了品牌建设对省中医医院近年来发展的促进作用,介绍了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随后,省中医院办公室副主任张烁、人力资源部主任叶武、医务部主任吴建浓、护理部主任俞国红、院感科科长曹俊敏等职能科室负责人,通过例举大量医院的事例,分版块讲授了不同岗位管理者的角色定位、科室管理与科室建设、领导者如何科学管理等内容。现场气氛热烈,让在座的人员得到启迪,获得了提升。“下一步医院将通过定期授课、上岗轮训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层干部们‘充电’,除了定期邀请国内知名的、有实战经验的管理大师到院为大家授课,医院还会将中层干部直接送到浙江省中医院对应岗位去学习、培训。”周江文院长说,医院中层干部对医院的发展至关重要,特别是在新医改政策下台后,医院内外环境发生变化,如何拓展医院服务品牌、技术品牌是医院迫切要解决的问题。相信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医院中层干部能从培训中学到更多好的管理方法和技术,为医院发展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2016-04-14
刘海太长易导致弱视 怎样留才好?
不少女孩子都喜欢漂亮的刘海,但是刘海如果太长了容易遮住眼睛,不但视线不清晰,还容易导致弱视。美国福克斯新闻网载文称,刘海过长,甚至遮住眼睛,可能造成弱视。澳大利亚验光师协会执行委员安德鲁·霍根警告说,弱视通常发生于0—7岁,如今却可能发生在年龄更大的人群。现在很多时尚的发型,都把刘海留得过长,甚至遮挡住半只眼睛,这对视力而言是非常糟糕的事情。头发帘遮住了一只眼睛,就像戴上一只眼罩,限制进入眼睛的阳光和感官刺激。而且,实际生活中,过长的刘海与毛糙的玻璃片原理相同,视力正常的人容易因此导致近视,原本近视的人则会变成高度近视。不仅如此,刘海过长还易造成被遮住的眼睛弱视,即使戴了眼镜矫正,视力仍不会超过0.8。即使人两只眼睛视力都是1.5,也不等于视力是完善的,需要达到“双眼单视”的要求,通俗点就是双眼能同时看到一个物体。比如一张图片画着老虎,一张图片画着笼子,分别放在人两只眼前,有同时知觉的人,就能看到老虎在笼子里。但刘海遮眼的人不能看到这一景象。什么样的刘海才“安全”呢?刘海长度最多齐眉毛,而不能盖住眉毛,宽度应在眼眶外面,最好超过耳朵和眼睑的中线。
2016-04-13
市中医医院举办健康促进医院创建交流培训班
4月12日下午,衢州市中医医院举办医务人员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交流培训班。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王磊应邀到院为60余名职能部门负责人、健康教育宣传员进行了培训授课。课上,王磊老师从省级健康促进医院考核部分开讲,分版块讲解了医院在组织建设、环境建设、健康活动、健康技能和员工保健方面,如何通过实际工作完成健康教育与促进工作,使医院由单纯以疾病治疗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化,改进和维护公众的身心健康。随后,王磊为与会人员深入讲解了浙江省健康促进医院考核标准及释义,就台帐如何收集整理、医院如何开展患者和职工的需求评估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在课后,为有疑义的与会人员进行了解析。王磊表示,广大医务工作者是促进健康管理的主体,担负着职责和使命,省级健康促进医院的创建,需要全院职工共同参与,不是单靠哪一个部门或科室可以完成的。广大医务工作者要利用多种形式鼓励公众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不断提升全民健康素养,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2016-04-11
衢州美女医生空中紧急救援小乘客 获机组人员及乘客点赞
“本次航班上有一名儿童突发疾病,机上乘客中如果有医务人员,请前往特等舱协助救治。”4月9日,在衢州飞往深圳ZH9874航班上,飞机起飞还没多长时间,飞机上的紧急广播就响起来了。这一广播消息发出没多久,衢州市中医医院舒群芳医生就从座位上站了起来,赶赴特等舱对小旅客进行紧急救援。衢州乘客挺身而出“我是医生”“我赶到现场的时候,看到一名大概7、8岁左右大的孩子捂着肚子整个人在他妈妈身上打滚,脸都痛青掉了。”舒群芳是衢州市中医医院一名全科主治医生,此次和丈夫一起坐飞机赶赴深圳是因为深圳朋友家里出了急事,在飞机飞行途中,她被丈夫从睡梦中叫醒赶去救人。舒群芳迅速为孩子做了全面检查,发现孩子因为持续疼痛有轻微低烧,经过问诊排除了急性阑尾炎的可能。根据多年的临床工作经验及腹部按压检查,再看看孩子涨起来的肚子,舒群芳冷静地询问孩子的家长:“孩子有多长时间没有解大便了?”在了解到孩子已经两天没有解大便,舒群芳医生让服务人员赶紧广播求助,看看机上有没有携带开塞露的旅客。舒群芳医生日常生活照和工作照临机果断处置避免飞机迫降“孩子因为长时间没有解大便,现在是想解大便解不出来了,如果有开塞露塞肛的话,可以解决他的腹痛问题。”但是最终没在飞机上找到开塞露,“如果孩子的腹痛解决不了,我们可能需要紧急迫降。”耳边传来了乘务长确认是否需要紧急迫降的问询。“飞机上有急救箱,但是应对便秘的药品还真是少。”看着孩子还是痛得直打滚,舒群芳想到了用肥皂水,但因为飞机上仅有地一支5毫升注射器头太短,加上孩子不配合,肛门口不润滑,肥皂水打不进肛门。就在大家一筹莫展的时候,舒群芳灵机一动,问空姐们要来了日常护理脸部用的精油,“当务之急必须让孩子把大便拉出来,不然这样痛下去,孩子可能会脱水、休克的。”在征得孩子家长的同意后,舒群芳戴上医用手套,让精油和肥皂水顺着自己的手指流进了孩子的肛门。孩子腹痛消失乘客和机组人员点赞“妈妈,我现在想大便了!快带我去厕所。”听到孩子急切想大便的想法,舒群芳稍微松了一口气。果然,当孩子从厕所里出来以后,腹痛消失,恢复如常。霎时,整架飞机的旅客和机组人员都惊呆了,纷纷向舒群芳投来了赞许的目光。航空公司特意叫服务人员送舒群芳医生一小瓶红酒表示感谢事后,孩子母亲汪女士亲自带着孩子来感谢舒医生“通过我的处理,让孩子恢复健康,这是当医生应该做的。”10日,舒群芳医生接受笔者采访时称,自己出手救人当下也担心过万一处理不好出人命怎么办,但是当时看到那名小旅客实在痛苦,医生的使命感让她顾不了那么多了。事后,面对整架飞机上旅客们的点赞和机组人员的赞扬,舒群芳笑着说,“这只是一件小事,大家那么赞许地看着我,我倒有点不自然了。”
2016-04-07
腹痛:别以为只是“吃坏肚子”
核心提示:腹痛在所有症状中,病因最为复杂。它既可能是肠管功能的一过性紊乱,只疼一会,很快变一切如常。又可能是多种严重疾病引起相同症状,如果处理不及时,常会延误病情,造成可怕后果。因此,居家过日子,每个人都应该了解一些腹痛的常识,特别是应该学会如何从腹痛辨别一些常见的消化道疾病。大多数消化道疾病都会有腹痛出现,可是每种腹痛都不尽相同,所以,我们可以根据一些腹痛特点来判断自己是否得了消化道疾病。坏肚子如果吃了不干净的食物,胃肠被大肠杆菌等细菌感染,也就是“坏肚子”,腹痛常常会集中在下腹,而且常常会集中在下腹,而且通常伴有想要大便的感觉,如果大便后腹痛减轻,而且吃了黄连素等药物之后,很快就好了,没有拖延数日,这更证明就是“坏肚子”了。溃疡性肠炎如果得了溃疡性肠炎,就会经常有下腹痛,也有想大便的感觉,这是因为溃疡性肠炎在短时间内难以治愈,所以就一直伴有腹痛。消化性溃疡腹痛常常在上腹部,而且用手去按压上腹,会清楚地找到疼痛点,如果吃饭后或空腹时疼痛明显,则更说明是溃疡在作怪。胃肠肿瘤腹痛会延续很长一段时间,但并不是特别疼痛,会有闷闷的隐痛感觉,而且会伴有腹泻和便秘交替,如果用手按压腹部,有明显的疼痛和肿块,更要警惕。肠梗阻如果腹痛难忍,有肠被拧成绳子一样的疼痛感觉,就要警惕了,这很有可能是肠梗阻在作祟;如果很长时间没有排便,有呕吐,呕吐物还有一股粪便的味道,还有腹胀、肛门不排气,不便便,更能说明是这种情况。阑尾炎如果右下腹疼痛,而且用手指能找到一个压痛点,说明可能患有阑尾炎,特别是手压痛点后突然放开也会有剧烈疼痛,十之八九就是阑尾炎了。根据腹痛和其他症状的联系,我们大致也能判断病情,发热在先,腹痛在后,多不需手术;反之,先腹痛后发热,多需手术治疗。腹泻伴有腹痛,尤其要注意急性胃肠炎、细菌性食物中毒、急性出血坏死性肠炎等。当然,并非所有的腹痛都是胃肠道的毛病。专家表示,很多时候可能是一些其他疾病引起的,比如腹膜炎、宫外孕,甚至心肌梗死等,所以出现腹痛不要掉以轻心,当腹痛伴有全身症状,比如发热、昏迷等一定要去医院检查,以免耽误病情。
2016-04-06
专家现场“授课” 衢州同行现场观摩
4月2日上午,衢州市中医医院手术室内,一场“超微通道经皮肾镜取石术(UMP)”正在进行,吸引了衢州地区各大医院多名泌尿外科同行来到现场观摩学习。据悉,上海仁济医院与衢州市中医医院联合成立“泌尿外科微创诊治中心”两周年以来,成功开展了多项疑难复杂手术,方便了我市及周边地区百姓就医。此次现场观摩会是两家医院为衢州同行送出的一次手术“盛宴”,也是一次别具一格的学术交流会。图为上海仁济医院泌尿外科专家陈奇教授在现场为大家进行手术演示及讲解。链接:UMPUMP(ultra-miniPCNL),又名超细经皮肾镜,采用的是当前内窥镜行业硬镜中最细的内窥镜,直径仅为1mm,其外鞘通道仅为4mm,取石无需网篮和抓钳等昂贵一次性器械,术后多数无需放置双J管,多数术后次日即可拔除造瘘管隔天就可以出院。对患者来说,该类微创手术具有创伤小、恢复快、减轻患者经济负担等优点,但由于该项技术难度较大,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例数也是屈指可数,在衢州尚属首例。
2016-04-05
衢州市中医医院10KV配电系统预防性耐压试验项目招标公告
衢州市中医医院10KV配电系统预防性耐压试验项目招标,欢迎有资质承接该项目且试验结果能达到电业局要求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一、工程名称:10KV配电系统预防性耐压试验项目二、工程地点:衢州市中医医院(衢化路117号)三、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四、招标范围:见衢州市中医医院10KV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内容五、预算金额:约4万元。六、现场踏勘:自行踏勘七、采用的合同价格方式:一次性包干价格方式八、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4月11日17:00时九、公告时间:2016年4月5日8:00时-2016年4月11日17:00时招标人:衢州市中医医院联系人:黄处长3082712
2016-04-05
衢州市中医医院中央空调、VRV空调、分体空调清洗保养项目招标公告
衢州市中医医院中央空调、VRV空调、分体空调清洗保养项目招标,欢迎有资质承接该项目且清洗保养结果能达到衢州市中医医院要求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一、工程名称:中央空调、VRV空调、分体空调清洗保养项目二、工程地点:衢州市中医医院(衢化路117号)三、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四、招标范围:见衢州市中医医院中央空调、VRV空调、分体空调清洗保养要求和清单五、预算金额:约7万元。六、现场踏勘:自行踏勘七、采用的合同价格方式:一次性包干价格方式八、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4月11日17:00时九、公告时间:2016年4月5日8:00时-2016年4月11日17:00时招标人:衢州市中医医院联系人:黄处长3082712
2016-04-01
【医讯】4月7日上海华山医院手外科中心主任陈德松教授到院坐诊
为方便群众就医,衢州市中医院手外科特邀上海华山医院手外科中心主任,复旦大学博士生导师陈德松教授4月7日(本周四)上午来院坐诊。陈德松教授擅长诊治的疾病主要有:手麻、肌肉萎缩、颈肩痛、皮肤及软组织缺损、臂丛神经松动、手指缺损、手外伤后遗症、手功能重建、手的先天性畸形等。咨询电话:0570-3083111、3086523坐诊地点:衢州市中医医院门诊楼(2号楼)骨科诊室链接:衢州市中医院手外科成立于1999年,设有独立的门诊和病房,有病床48张;有衢州市卫生系统学科带头人1名、副主任医师3名、主治医师2名,科室以中西医结合治疗为特色,常规开展手麻、肌肉萎缩、颈肩痛、皮肤及软组织缺损、臂丛神经松动、手指缺损、手外伤后遗症、手功能障碍、手的先天性畸形等疾病的诊治;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手外科博士生导师陈德松教授定期前来中心指导门诊和手术。开展了大量断指再植以及游离皮瓣移植、拇指再造、吻合血管的腓骨移植等手术;断指再植成活率达98%。同时,对脑瘫、臂丛神经损伤、周围神经卡压、手麻肌肉萎缩等有丰富的治疗经验。手外科治疗疾病主要有:1.手部创伤。2.手足部软组织缺损的修复3.拇指缺损的再造4.手部先天性畸形和手部肿瘤5.颈肩痛、手麻、肌肉萎缩的治疗6.臂丛神经损伤,产瘫的治疗。7.手功能的重建欢迎有需要的市民朋友咨询、就诊!
2016-04-01
衢州市中医医院成立“俞景茂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衢州工作站
3月31日下午,“俞景茂全国名老中医专家传承工作室”衢州工作站授牌仪式在衢州市中医医院举行。据悉,此次衢州市中医医院邱根祥领衔的中医儿科团队凭借独到的学科诊疗特色、良好的人才梯队及强有力的平台支撑,获得俞景茂老先生的青睐。该工作站在随后的运行中,将通过学术经验传承、派员进修学习等,加强对传承人的培养,进一步促进市中医医院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同时,将推广俞氏儿科优势病种在临床的具体应用,提升基层中医儿科临床服务能力,推广群众受益面。(左图:俞景茂老先生(右)、周江文院长在授牌仪式;右图:双方负责人签订《衢州工作站合作建设协议》)
2016-04-01
衢州市中医医院成功举办浙江省中医药学会儿科分会学术年会暨继续教育学习班
3月31日,由浙江省中医药学会儿科分会主办、衢州市中医医院承办的浙江省中医药学会儿科分会学术年会暨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医外治法治疗小儿常见病的研究进展”学习班在衢州召开,邀请了浙江省中医药学会秘书长、儿科分会主任委员王晓鸣,俞景茂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负责人陈华等知名专家前来授课。来自衢州、杭州及周边省市的200余名中医和儿科专业的医护人员参加了学习。本次学习班得到了省内外中医界、儿科界多位知名专家的大力支持。全国第三批老中医专家继承导师、中国中医儿科学会顾问刁本恕,山东中医药大学韩兴军教授,浙江省中医院中医儿科专家季聪华等分别做了精彩的学术讲座,讲授了中医多元疗法临床应用经验、脐疗治疗儿科病证的理论与临床应用、基于日常诊疗资料的儿科临床研究方法。学员们认真听课,积极向授课专家请教与交流,学习班充满了浓浓的学术氛围,为加快我省中医儿科的发展,提高中医儿科专业人员的诊疗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2016-04-01
招聘公告3
因业务发展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以下工作人员,要求如下:一、中医妇科(正式用工)1.应届全日制硕士;2.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3.30周岁以下报名截止时间6月30日。二、药学(协议用工)1.本科及以上学历;2.35周岁以下能胜任岗位要求,具有药师资格和从事医院药学工作经验者优先录用。请有意向者到医院人事处报名,报名时需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可网上投简历,E-mail:qzzxw@qq.com报名截止时间:4月15日。人事处联系电话:3086313衢州市中医医院2016年4月1日
2016-03-31
【我与中医缘】中医就是我的命运
初春的天气乍暖还寒,在这样的日子里最适合回忆。坐在阳台上,在明媚的阳光下泡上一杯绿茶享受此刻的安宁,回想过去的日子,畅谈医缘之路。在接触中医之前,我的志向是经商。但早年父母因病去世,其中一个哥哥也因败血症离世的遭遇,让我毅然选择了新的人生旅途——医生。幼年的磨难、澎湃的激情、超常的毅力,这过往的经历让我对医生这个行业一往情深。如今回想起来,不免觉得自己与中医的缘分就如镌刻进生命的烙印,将我的青春时光填充得满满当当,回想起来我是感谢命运让我与中医相遇的。我养育的另一个孩子时光荏苒,我已步入85岁的高龄,掐指一算,自己竟在中医这条路上走了近60年。依稀记得,昨日的我还是蹦蹦跳跳背诵《药性赋》、《汤头歌》的小徒弟,而今看看自己抽屉里那些被翻破的方剂摘录本,只能感叹时光飞逝。随着年龄的增加,一天的门诊于我而言,已稍显吃力。但为了珍爱的医生行当,我将自己每次的门诊时间调整为半天,每周坐5个半天的门诊。对于我常年坚持到市中医医院坐门诊,家人不是没有劝阻。儿女和老伴都劝我可以在家休养了,我也曾想过要完全退休。这样的议题在家庭聚会时,已被提及好几次了,但最终我还是舍不得。作为衢州市中医医院的第一任院长,中医院于我而言,有不一样的意义,医院就像我养育的另一个孩子,能和自己的孩子朝夕相处、看着它“茁壮成长”,是我最大的欣慰。命运之礼每周坐5个半天的门诊,每次限号50个,但是面对等待加号的病人,只要时间允许、精力尚可,我总是让挂号窗口给他们加号。因为很多患儿都是一大早从偏远的小山村被家属抱着赶来的,坐了几个小时的车,家属只是为了听听我的诊断,让我开几帖对症的中药。看着他们渴盼的眼神,即使身体疲乏,我也不忍拒绝。我的患者群非常具有戏剧性,有些年纪比我还大,有些则是刚出生的小娃娃,年纪小的娃娃也许是年纪大的老人的曾孙。一个人的坚持,换得一方健康,这难道不是命运给我最好的礼物?幼年时的经历让我切身体会到医者在百姓生活中的意义,也让我深刻理解患者和家属那份急切、焦灼的心情。所以,在后来从医的过程中,每每碰到一些疑难病患,我都会自问,如果这是我的父母、兄弟,我应该怎么治他们?现在,我也拿这个问题问那些跟我学习的年轻大夫。(闲暇之余,林钦甫喜欢在家中的电脑上看看医院过往的老照片和纪录短片)好医生要以患者为重为了让热爱中医的年轻人在学习中少走弯路,从建院之初,我就亲身带教,将自己积累的经验、好的方剂等倾囊相授给自己的每一个徒弟,先后带教了浙西地区250名赤脚医生及衢州市中医医院的几十名中医师,为提高他们中医诊治水平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如今,很多曾跟随我学习的徒弟,都相继成长为浙西地区中医儿科、内科等科室的骨干人物。跟我学习时间较早的徒弟邱根祥,现在已经是本市名中医。医技伴身,医德为先。对于每一位徒弟,我不怕他们天资不够,就怕他们不能抑制自己内心的杂念,所以我对他们说的最多一句话就是“一名好医生,要以患者为重”。因为一名把患者装在心里的医生,一般都不会是坏医生。我在慢慢变老,但我希望年轻一代的医生们在中西医结合诊疗的大环境里,把中医治病救人的美好梦想实现得更快、更好。以上内容刊登于2016年3月30日《健康报》5版中医周刊。
2016-03-30
中医药知识进党校
(讲座现场)3月29日,衢州市中医医院党委书记、衢州市名中医陈伟应邀到市委党校开了一堂中医养生课,将中医中药知识送进党校。讲堂设在衢州市委党校二楼阶梯教室内,当天晚上6点,90余名市管干部和中青班学员带着笔记本齐刷刷地坐在教室内听课。当天讲座,陈伟医生从当前国家中医药发展的格局和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开讲,深入讲解了如何通过中医养生促进机体健康,现场的干部和学员们有的拿笔记,有的拿手机拍,不少市管干部和中青班学员也是中医爱好者,听完一堂课后还意犹未尽,课后主动和陈伟医生沟通、交流,讲座气氛异常热烈。
2016-03-30
脖子响怎么回事?别不当回事
伸懒腰时把头往后一仰,或是左右摆头,脖子都会发出嘎嘎的响声,很多人觉得发出响声是身体放松了,感觉脖子好像变得舒服了。其实这不仅不是放松了脖子,而是身体发出紧急信号,脖子可能出问题了。我们的关节,有些部位有些角度平日是比较少活动到的,比如肩关节、颈部,活动身体时就像是自行车轴里缺油了突然发动,会“吱呀”作响,我们的关节没有充足的血气供应,形成干磨的现象,自然就会嘎嘎作响了。一般来说,关节弹响有生理性和病理性之分。大多数关节弹响属于生理性,关节活动时,关节面之间、软骨垫与关节面之间、肌腱和关节囊之间等,总会发生摩擦而发出声音。发出响声的同时不会引起身体其他部位的不适,对身体危害不大,不需要特别处理,也不必为此惴惴不安。年轻人或是工作需要久坐的人出现关节响以生理性的原因为主,并非颈椎病,除非有外伤。但是有一部分人在关节弹响的时候,还会伴有酸疼、肿胀等不舒服的感觉,这时可能就预示着关节出现问题了。临床上比较常见的病有半月板损伤、髌股关节骨关节病等,这种病理性弹响在膝、踝、髋、肩关节中都比较常见。脖子“响”了该如何保健?1.坐姿端正,减少低头看手机可放在与视线相平行的方向,可做一些仰头耸肩的动作以舒缓颈椎部肌肉的紧张。在电脑前工作的白领,用一会儿电脑,就要起来活动一下,同时活动一下脖子,以确保我们脖子两侧的韧带都能够得到均衡的牵拉。2.远离空调,不正对不要让空调正对着自己吹,因为人的汗毛孔是张着的,空调一吹,寒湿很容易进入体内,会加重我们韧带的钙化。3.保持运动,增强体质运动有利于人体骨骼、肌肉的生长,增强心肺功能,改善血液循环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的机能状况,有利于人体的生长发育,提高抗病能力,增强有机体的适应能力。良好的体质有助于关节的血气流通。4.科学合理的枕头,保护颈椎要有合适的高度,差不多一个拳头高度;要有良好的透气性,在睡眠中让皮肤能够顺利呼吸;要有舒适的软硬度,弹性过小感觉太硬,弹性过大,反向作用力增加,压迫感增强。有一个好的枕头才能保护好颈椎不受压迫。5.减少穿高跟鞋的次数,少坐软沙发如果一定要穿高跟鞋,也要尽量减少穿的次数,或选跟高低于5厘米的中跟鞋。过软的沙发会让人重心支撑不稳并且难以保护脊椎的生理弧度,造成腰酸背痛,疲倦乏力。
2016-03-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慈善组织第三章慈善募捐第四章慈善捐赠第五章慈善信托第六章慈善财产第七章慈善服务第八章信息公开第九章促进措施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制定本法。第二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第四条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第二章慈善组织第八条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第九条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第十一条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组织形式;(三)宗旨和活动范围;(四)财产来源及构成;(五)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六)内部监督机制;(七)财产管理使用制度;(八)项目管理制度;(九)终止情形及终止后的清算办法;(十)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二条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第十四条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五条慈善组织不得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应当在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第十九条慈善组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第二十条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三章慈善募捐第二十一条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第二十三条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第二十四条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第二十七条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第二十八条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第二十九条开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方式。第三十条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第三十一条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第三十二条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第三十三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第四章慈善捐赠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第三十五条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第三十六条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七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第三十八条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第三十九条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第四十条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第四十一条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第四十二条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三条国有企业实施慈善捐赠应当遵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履行批准和备案程序。第五章慈善信托第四十四条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第四十五条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第四十六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第四十七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第四十八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第四十九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慈善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当事人、信托的终止和清算等事项,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第六章慈善财产第五十一条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二)募集的财产;(三)其他合法财产。第五十二条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第五十三条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第五十四条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前款规定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第五十五条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第五十六条慈善组织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慈善组织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第五十七条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第五十八条慈善组织确定慈善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第五十九条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慈善财产的用途、数额和使用方式等内容。受益人应当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第六十条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七章慈善服务第六十一条本法所称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也可以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提供。第六十二条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第六十三条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等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第六十四条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第六十五条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第六十六条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第六十七条志愿者接受慈善组织安排参与慈善服务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第六十八条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八章信息公开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一)慈善组织登记事项;(二)慈善信托备案事项;(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四)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五)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六)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七)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八)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第七十一条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第七十二条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第七十三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第七十四条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第七十五条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第七十六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第九章促进措施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为慈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第七十九条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八十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第八十一条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八十二条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第八十三条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第八十四条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第八十五条慈善组织开展本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慈善活动需要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慈善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第八十六条国家为慈善事业提供金融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提供融资和结算等金融服务。第八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并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第八十八条国家采取措施弘扬慈善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识。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培养慈善专业人才,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慈善理论研究。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慈善公益宣传活动,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第八十九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第九十条经受益人同意,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第九十一条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第十章监督管理第九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九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第九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第九十六条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第九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以及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九十八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第九十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零一条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第一百零二条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第一百零三条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零四条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零五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第一百零六条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或者志愿者过错造成受益人、第三人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追偿。志愿者在参与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慈善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零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第一百零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百一十条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第一百一十一条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第一百一十二条本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