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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4
ICU王春林勇救溺水儿童
2017-08-04
【医讯】8月10日上海华山医院手外科专家陈德松到院坐诊
为方便群众就医,衢州市中医院手外科特邀上海华山医院手外科中心主任,复旦大学博士生导师陈德松教授8月10日上午来院坐诊。陈德松教授擅长诊治的疾病主要有:颈肩痛、手麻、肌肉萎缩的诊治,臂丛神经及周围神经卡压及损伤的诊治,小儿产瘫的诊治,肩、肘、手的功能重建,手部先天性畸形及损伤后畸形的矫正和整形,颈部及上肢肿瘤的诊治,腰腿痛、退行性骨关节病。咨询电话:0570-3083111、3086523坐诊地点:衢州市中医医院门诊楼(2号楼)骨科诊室链接:衢州市中医院手外科成立于1999年,设有独立的门诊和病房,有病床48张;有衢州市卫生系统学科带头人1名、主任医师3名、副主任医师3名、主治医师2名,科室以中西医结合治疗为特色,常规开展手麻、肌肉萎缩、颈肩痛、皮肤及软组织缺损、臂丛神经卡压、手指缺损、手外伤后遗症、手功能障碍、手的先天性畸形等疾病的诊治;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手外科博士生导师陈德松教授定期前来中心坐诊、手术,对脑瘫、臂丛神经损伤、周围神经卡压、手麻肌肉萎缩等有丰富的治疗经验。同时,开展大量神经松解、手足部畸形矫正、外伤术后手功能重建等手术。手外科治疗的疾病主要有:1.断肢再植、手部创伤2.手足部软组织缺损的修复3.拇指缺损的再造4.手部先天性畸形和手部肿瘤5.颈肩痛、手麻、肌肉萎缩的治疗6.臂丛神经损伤,产瘫的治疗7.手功能的重建欢迎有需要的市民朋友咨询、就诊!
2017-08-04
【医讯】8月12日浙大邵逸夫医院肝胆胰外科专家王一帆到院坐诊
为更好服务患者,衢州市中医医院特邀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普外科肝胆胰外科副主任医师王一帆,8月12日到院坐诊、手术、技术指导。专家名片:王一帆,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普外科肝胆胰外科副主任医师、博士,硕导。主攻方向:肝胆胰外科微创外科专家擅长:擅长肝脏、胰腺疾病的外科综合治疗及精准微创手术治疗。医疗成果:作为负责人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项、浙江省社会发展面上项目1项、浙江省创新团队自主项目1项;作为主要成员(前三)参与国家国际合作专项1项和浙江省社会发展重大专项2项;作为第一作者发表SCI收录论文4篇;授权国家发明专利4项;参与编写了美国外科学院多媒体手术图谱肝脏分册;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第六);获2011年浙江省青少年英才奖和2015年度浙江省医坛新秀。简历/简介:教育经历:1998年考入浙江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1999年临床医学三系成立时转入医学三系,师从蔡秀军教授,先后完成了本科、硕士、博士课程于2008年获得博士学位。2012年至2014年在法国国家医学与健康研究院从事肝脏病毒感染机制的博士后研究工作,回国后继续从事肝胆胰外科临床及科研工作。工作经历:2008-至今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学术兼职:中华医学会外科分会胰腺学组委员、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胰腺疾病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促进会下属直结肠癌肝转移治疗专业委员会委员。咨询预约电话:0570-3083111、3086523
2017-08-04
2017年上半年衢州市中医医院医疗服务阳光用药
2017年上半年衢州市县级以上医院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及相关信息公示表医院时间段医院药品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例(%)国家基药目录品种使用金额比例(%)抗菌药物占药品使用比例(%)抗菌药物在门诊处方的比例(%)门诊病人均次费用/其中药品费(元)出院病人均次费用/其中药品费(元)门诊处方平均金额(元)不合格处方占全部处方比例(%)平均住院日(天)床位使用率(%)入出院诊断符合率(%)危重病人抢救成功率(%)门诊普通号源预约开放比例(%)门诊专家号源预约开放比例(%)普通号预约就诊率(%)专家号预约就诊率(%)衢州市中医医院2017年上半年46.4344.4811.9413.53142.53/84.5610163.24/4130.7374.083.7211.0385.4199.7184.81100502.579.632016年上半年44.5751.6912.7315.44135.76/77.349516.06/3600.7883.092.9710.6379.4899.4885.71100501.619.65同比增长或下降%1.86-7.21-0.79-1.914.99/9.346.80/14.72-10.840.753.765.930.23-0.9000.96-0.02一、填写说明:1、药品收入占医疗收入比例=药品收入(含中药饮片)/医疗收入*100%;2、基本药物使用金额统计范围包含国家基本药物520目录、浙江省常用药品清单、《浙江省低价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一)、普通大输液目录内的按基本药物管理的中标产品和已颁布国家质量标准的中药饮片;;3、抗菌药物占药品使用比例=抗菌药物收入金额/总药物收入金额*100%;4、抗菌药物在门诊处方的比例=门诊就诊使用抗菌药物人次/同期门诊就诊处方总人次*100%,不包括急诊;5、门诊病人均次费用(即每门急诊人次平均收费水平)=门急诊医疗收入/总门急诊诊疗人次,体检费用与体检人次均不列入计算;6、出院病人均次费用(即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每床日平均收费水平*出院者平均住院天数;7、门诊处方平均金额=门诊处方金额/门诊人次,不包括急诊;8、不合格处方占全部处方比例=不合格处方数/全部处方数*100%;9、平均住院日(即出院者平均住院天数)=出院者占用总床日/出院人数;10、床位使用率(即病床使用率)=实际占用总床日/实际开放总床日*100%;11、入出院诊断符合率=诊断符合患者数/(出院患者数-转归为“其他”的患者数)*100%;12、危重病人抢救成功率=抢救成功人次数/住院危重病人抢救人次数*100%;15、普通号预约就诊率=通过预约就诊的普通号病人数/同时段普通号门诊总量*100%;16、专家号预约就诊率=通过预约就诊的专家号病人数/同时段专家号门诊总量*100%。二、补充资料:开展健康体检项目的医院,请填写:医院名称衢州市中医医院本期体检人次11278,体检收入281.94万元。填报人:戴晶审核人:王颖斌
2017-08-03
帕金森病(颤症)
帕金森病是一种常见于中老年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多在60岁以后发病,病因不明。中医认为本病为本虚标实,本虚在肝肾肝肾阴虚、气血不足,标实为风、火、痰、癣等。临床表现静止性震颤、运动迟缓、肌强直和姿势步态异常。治疗要点西医口服左旋多巴是最有效药物。药物治疗原则:1.长期用药;2.协同用药;3.重视神经保护;4.用药的个体化。中药治疗“滋肾补脑、健脾益气、燥湿化痰、缓肝熄风”。饮食指导食物多样,愉快进餐,多吃谷类和蔬菜瓜果,经常适量吃奶类和豆类,限量吃肉类、荤油和动物内脏,每天喝6至8杯水及饮品,多喝牛奶补充钙质,吃蚕豆,因其含有天然的左旋多巴。采用切碎、煮烂食物的方法,或用搅拌机将食物搅成匀浆状。少量多餐,严重者应在医生或营养师的指导下采取经鼻饲管喂食的方法,支持身体的营养。康复指导1.呼吸功能锻炼:即反复进行深呼吸,以锻炼呼吸相关肌肉。2.步行锻炼:步行时抬头挺胸,两眼向前看,足尖尽量提高,步距不必过大,转方向时可分几步转。3.起床锻炼:先将身体转向床边一侧,垂下两脚,用臂支撑,使上身撑起并转向床沿,然后再用另一臂的肘部支撑至正位。4.坐下起立锻炼:坐下时,先将小腿贴住椅边,然后弯腰,将两手支撑于椅上慢慢坐下,坐下后再将臀部向椅内移动。起立时,先将两手支撑椅上,将臀部移向椅边,在两手支撑下起立。家属扶持完成。5.手部精细动作锻炼:练习扣纽扣,写字,折纸等。6.面部动作锻炼:吹起、哈气、鼓腮、努嘴、抬额、张嘴、皱眉、伸舌、挤眼等动作。通过发音、吐字、数数等锻炼说话能力。7.吞咽、咀嚼功能训练:说话前记住吞咽口水;每口的食物量少,慢慢咀嚼,每口食物吞咽二次;喝水时每口的水量少,慢慢喝,喝水时不要仰头以防水进气管;用吸管喝水时吸水不要吸的太急,每口的水量也要少;口中含有食物时不说话;冰棉棒刺激咽后壁,每次10到15分钟。
2017-08-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医药服务第三章中药保护与发展第四章中医药人才培养第五章中医药科学研究第六章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第三条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第五条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第六条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第七条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第八条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第九条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第十条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中医药服务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第十四条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第十五条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第十六条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第十七条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第三章中药保护与发展第二十一条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第二十三条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前款所称道地中药材,是指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与其他地区所产同种中药材相比,品质和疗效更好,且质量稳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药材。第二十四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并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中药材质量监测有关工作。采集、贮存中药材以及对中药材进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第二十五条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第二十六条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第二十七条国家保护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研究。第二十八条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中药饮片炮制的有关规定,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保证药品安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第二十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中药新药的研制和生产。国家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传统剂型中成药的生产,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第三十条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前款所称古代经典名方,是指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古代中医典籍所记载的方剂。具体目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医疗机构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对所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第四章中医药人才培养第三十三条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第三十四条国家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中医药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评价及学术水平评价标准等,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第三十五条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第三十六条国家加强对中医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国家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城乡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第五章中医药科学研究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第三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对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国家鼓励组织和个人捐献有科学研究和临床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第四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第四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基础理论和辨证论治方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和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的中医药防治,以及其他对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的科学研究。第六章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第四十二条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学术资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传承活动。第四十三条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国家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第四十四条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第四十六条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应当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支持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第五十条国家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根据中医药特点对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标准并及时修订。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制定或者修订,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国家推动建立中医药国际标准体系。第五十一条开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参加。第五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促进和规范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由原审查部门撤销该广告的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违反本法规定,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有前款规定以外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六十条中医药的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军队的中医药管理,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六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和规范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第六十二条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第六十三条本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2017-07-31
关于衢州市中医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药品价格谈判的通知
根据《衢州市中医医院药品采购新机制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对衢州市中医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药品价格谈判予以通知。1、谈判时间:2017年8月2日上午8:00起2、谈判地点:衢州市中医医院行政楼3号楼1楼3、每家企业谈判人员不得超过2人,被委托人必须到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生产企业法人委托授权书需加盖公章);4、谈判顺序:按照2017年7月17日衢州市中医医院官网公示的《衢州市中医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谈判目录(第一批)》中序号1-60药品企业谈判人员上午8:00到场;序号61-121药品企业谈判人员下午1:00到场;序号122-191药品企业谈判人员下午3:00到场;注:序号为谈判药品目录中的序号5、未按时到场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衢州市中医医院2017年7月31日
2017-07-31
浙江省衢州市中医医院举办学习贯彻中医药法系列活动
2017-07-31
小儿感冒
小儿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系由各种病原引起的上呼吸道炎症,简称上感,俗称“感冒”,是小儿最常见的疾病。该病主要侵犯鼻、鼻咽和咽部,如上呼吸道某一局部炎症特别突出,即按该炎症处命名,如急性鼻炎、急性咽炎、急性扁桃体炎等。急性上感主要用于上呼吸道局部感染定位并不确切者。鼻咽部感染常出现并发症,累及邻近器官如喉、气管、支气管、肺、口腔、鼻窦、中耳、眼及颈部淋巴结等,有时鼻咽部症状已经好转或消失,而其并发症可以迁延或加重。两种特殊类型上感(1)疱疹性咽峡:炎病原体为柯萨奇A组病毒。好发于夏秋季。起病急骤,临床表现为高热、咽痛、流涎、厌食、呕吐等。体检可发现咽部充血,在咽腭弓、软腭、悬雍垂的黏膜上可见数个至十数个2~4mm大小灰白色的疱疹,周围有红晕,1~2日后破溃形成小溃疡,疱疹也可发生于口腔的其他部位。病程为1周左右。(2)咽结合膜热:以发热、咽炎、结膜炎为特征。病原体为腺病毒3、7型。好发于春夏季,散发或发生小流行。临床表现为高热、咽痛、眼部刺痛,有时伴消化道症状。体检发现咽部充血、可见白色点块状分泌物,周边无红晕,易于剥离;一侧或双侧滤泡性眼结合膜炎,可伴球结合膜出血;颈及耳后淋巴结增大。病程1~2周。
2017-07-28
2017年第二季度衢州市中医医院医疗服务阳光用药
2017年第二季度衢州市县级以上医院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及相关信息公示表医院时间段医院药品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例(%)国家基药目录品种使用金额比例(%)抗菌药物占药品使用比例(%)抗菌药物在门诊处方的比例(%)门诊病人均次费用/其中药品费(元)出院病人均次费用/其中药品费(元)门诊处方平均金额(元)不合格处方占全部处方比例(%)平均住院日(天)床位使用率(%)入出院诊断符合率(%)危重病人抢救成功率(%)门诊普通号源预约开放比例(%)门诊专家号源预约开放比例(%)普通号预约就诊率(%)专家号预约就诊率(%)衢州市中医医院2017年2季度46.5941.9911.1213.17142.72/86.4310204.46/4114.2574.964.3111.3787.9499.7286.49100502.7610.32016年2季度43.9155.2812.7814139.58/79.719807.68/3659.9185.13.0611.0681.6399.4889.31100502.079.42同比增长或下降%2.68-13.29-1.66-0.832.25/8.434.05/12.41-11.921.252.86.310.24-2.82000.690.88一、填写说明:1、药品收入占医疗收入比例=药品收入(含中药饮片)/医疗收入*100%;2、基本药物使用金额统计范围包含国家基本药物520目录、浙江省常用药品清单、《浙江省低价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一)、普通大输液目录内的按基本药物管理的中标产品和已颁布国家质量标准的中药饮片;;3、抗菌药物占药品使用比例=抗菌药物收入金额/总药物收入金额*100%;4、抗菌药物在门诊处方的比例=门诊就诊使用抗菌药物人次/同期门诊就诊处方总人次*100%,不包括急诊;5、门诊病人均次费用(即每门急诊人次平均收费水平)=门急诊医疗收入/总门急诊诊疗人次,体检费用与体检人次均不列入计算;6、出院病人均次费用(即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每床日平均收费水平*出院者平均住院天数;7、门诊处方平均金额=门诊处方金额/门诊人次,不包括急诊;8、不合格处方占全部处方比例=不合格处方数/全部处方数*100%;9、平均住院日(即出院者平均住院天数)=出院者占用总床日/出院人数;10、床位使用率(即病床使用率)=实际占用总床日/实际开放总床日*100%;11、入出院诊断符合率=诊断符合患者数/(出院患者数-转归为“其他”的患者数)*100%;12、危重病人抢救成功率=抢救成功人次数/住院危重病人抢救人次数*100%;15、普通号预约就诊率=通过预约就诊的普通号病人数/同时段普通号门诊总量*100%;16、专家号预约就诊率=通过预约就诊的专家号病人数/同时段专家号门诊总量*100%。二、补充资料:开展健康体检项目的医院,请填写:医院名称衢州市中医医院本期体检人次6787,体检收入250.12万元。填报人:戴晶审核人:王颖斌
2017-07-26
坐姿与腰椎间盘突出症的关系
在许多时候,人的坐姿并不完全取决于人的本身,坐具对坐姿的正确与否也起到一定的作用。坐具不合适,同样也可以引起腰痛。坐凳子时,因无靠背,人们或自然弯腰坐着,或直腰坐着,可使腰椎保持自然屈曲状态,腰肌相对处于松弛状态,此时腰椎的稳定由腰椎周围的韧带维持,久坐后腰椎周围韧带易发生劳损;直腰坐时,腰肌处于收缩状态,久坐后腰背肌持续收缩,易发生劳损,以上两种情况都可产生腰痛。老年人和有腰椎间盘突出症病史患者的腰背肌肉,韧带弹性及耐力较差,有不同程度的退变或损伤,不合适坐凳子,尤其不合适坐太低的凳子。青壮年则由于肌肉、韧带的弹性及耐力良好,较适合坐凳子。椅子由于有靠背,可以承担躯体的部分重力,使腰背肌肉处于相对松弛的状态,同时也不加重腰椎周围韧带的负担,可减少劳损机会。坐椅子时,应注意尽量将腰背部贴紧椅背,工作时,应将椅子尽量拉向桌子,缩短桌椅间的距离。既然坐具与腰椎间盘突出症有一定关系,那么什么样的坐具更合适呢?有人做过这方面的研究表明:腰背部休息时的角度和腰部有无支撑物依托,对椎间盘压力有着直接关系。即由直角状态的坐姿改为向后倾斜120度时,可以使椎间盘内压力明显降低,此时再于腰部加3CM厚之依托物,可使椎间盘内压力进一步降低,如将此支撑物加大至5CM厚时,则椎间盘内压力可降低至-0.3Mpa。因此,较为合适的坐具要求高低适中,并有一定倾角的靠背,如在腰部有3-5CM厚的依托物则更佳。此姿势适合汽车驾驶员的坐姿。
2017-07-25
三捧鲜花背后的医患情
2017年7月18日下午,天空骄阳似火,家住市区的邱女士顶着酷暑,抱着自己刚出生一周的宝宝,和丈夫许先生一道来到衢州市中医医院妇产科病区,为医护人员送上自己精心挑选的三束鲜花,感谢医生护士她住院生产期间给予的“家人般”的贴心呵护。邱女士说,是市中医医院的医生护士帮她顺利过了这道“坎”。多方比较慕名而来,准妈妈得到“定心丸”三十二岁的邱女士是一位新妈妈,在她怀孕四五个月的时候,就在为自己到哪家医院生小孩而四方打听。一次邱女士在与同事聊天的时候得知,这位同事的姐姐就在衢州市中医医院妇产科生下了可爱的宝宝,据同事介绍医院的技术服务等各方面条件都不错,还向她推荐了妇产科的邱淑芬医生。于是在怀孕七个月的时候,邱女士怀着“考察”的心理,来到了市中医医院妇产科门诊找到了邱淑芬医生。“邱医生第一次给我做产前检查时就特别认真,问的非常仔细,还把手机号码给了我,让我有情况可以随时打她电话。”邱女士回忆起当时的情况,言语中还溢着感激之情。经过这次实地“考察”,邱女士就选择了在市中医医院做产前检查,并准备在这里生下自己的小宝宝。在一次门诊常规检查时,邱女士的胎心监测评分不合格,随后的复查结果评分良好,当邱女士高兴地报告给邱淑芬医生时,她刚忙完一台剖宫产手术,当时就叮嘱邱女士先别急着回家,监测评分是合格了,但综合邱女士的具体情况,还需结合胎心监测的波形图仔细分析一下,这样才更放心。邱淑芬认真分析了她的检查报告,又详细询问了胎动等细节情况,确认正常后才让邱女士放心回家。“我是头一胎怀孕待产,对大多数孕产知识脑子里是一片空白,心里总感到特别紧张和害怕,但每次从市中医医院检查回来后心里就有一份踏实感。因为每次提出的问题邱医生总能给予耐心细致地回答,并不断地鼓励我,让我紧张不安的心理逐渐安定了下来。”“新手上路”满是不安,家人般的贴心呵护让她感获信心7月9日下午,出现临盆征象的邱女士再次打电话给邱淑芬医生,被告知需马上住院待产,随后在家人的陪同下住进了市中医医院妇产科病区。“住院后的第二天凌晨2点左右,我老婆就开始一阵阵的肚子痛。因为是头一胎生宝宝,我的心也跟着一下下地揪着紧张起来,手足无措地不知如何是好。”回忆起当天妻子生产的情形,许先生不禁发出犹如“过坎”之后的轻松笑声。“虽然之前医生护士无数次教过自己如何调整呼吸、如何用力等分娩知识,但等到肚子真的痛起来,还真的是很紧张,甚至有点恐惧,有种特别无助的感觉。”邱女士回想起当时的紧张情景。当天的夜班护士叶红芬查房时就觉察到了邱女士的不安情绪,每隔几分钟,叶红芬就来到她的床边,一边拉着邱女士的手,一边抚摸着她的肚子,尽力安抚她的紧张情绪。“她肚子痛的时候我就教她如何调整呼吸,疼痛缓解一点的时候我就与她聊聊家常,适当转移一下注意力。”叶红芬回忆道。“在产房生产的过程中,我一直抓着邱医生和叶护士的手,这样我才能感觉到踏实和安全。她们不停地教我调整呼吸,怎么使劲,是她们耐心专业的呵护,才让我开心顺利地当上了妈妈,我真的特别感激!”电话里邱女士激动地说。清晨6点56分,在医护人员的精心助产和不断鼓励下,邱女士顺产下了一位可爱的女宝宝,一切顺利。“当天值班的医生护士真的好,特别是那个护士,自己还挺着个大肚子,整整陪了我老婆一夜,不停地为她摸着肚子,不断地鼓励她,跟家人一样地贴心。”许先生也感激地说。7点20分,确认邱女士和小宝宝一切平稳后,邱淑芬与下一班同事做完交班,匆匆抹了一把脸,才踏上了单位组织外出疗休养的大巴车,车上的五十三位同事此时已经等了十几分钟。“产妇这么信任和需要我,宁可错过这次疗休养活动,我也要尽心尽力地确保她们母子平安。”邱淑芬事后微笑着说。“贵人”婉拒微信红包,三束鲜花传递医患真情事后为了表达感激之情,邱女士特地找到叶红芬加了微信好友,偷偷地给叶红芬发了一个“多谢贵人相助”的300元微信红包。叶红芬说:“心意我收到了,红包我就不收了,这是我们医护人员应该做的,您的满意是对我们最大的回报。月子期间要注意休息......”于是,就有了故事开头一幕。三捧鲜花,一束送给医生邱淑芬,一束送给护士叶红芬,还有一束送给妇产科全体医护人员,这是邱女士及家人送出的感激之情,更是当代医患和谐的浓浓情谊。
2017-07-25
三捧鲜花背后的医患情
2017年7月18日下午,天空骄阳似火,家住市区的邱女士顶着酷暑,抱着自己刚出生一周的宝宝,和丈夫许先生一道来到衢州市中医医院妇产科病区,为医护人员送上自己精心挑选的三束鲜花,感谢医生护士她住院生产期间给予的“家人般”的贴心呵护。邱女士说,是市中医医院的医生护士帮她顺利过了这道“坎”。多方比较慕名而来,准妈妈得到“定心丸”三十二岁的邱女士是一位新妈妈,在她怀孕四五个月的时候,就在为自己到哪家医院生小孩而四方打听。一次邱女士在与同事聊天的时候得知,这位同事的姐姐就在衢州市中医医院妇产科生下了可爱的宝宝,据同事介绍医院的技术服务等各方面条件都不错,还向她推荐了妇产科的邱淑芬医生。于是在怀孕七个月的时候,邱女士怀着“考察”的心理,来到了市中医医院妇产科门诊找到了邱淑芬医生。“邱医生第一次给我做产前检查时就特别认真,问的非常仔细,还把手机号码给了我,让我有情况可以随时打她电话。”邱女士回忆起当时的情况,言语中还溢着感激之情。经过这次实地“考察”,邱女士就选择了在市中医医院做产前检查,并准备在这里生下自己的小宝宝。在一次门诊常规检查时,邱女士的胎心监测评分不合格,随后的复查结果评分良好,当邱女士高兴地报告给邱淑芬医生时,她刚忙完一台剖宫产手术,当时就叮嘱邱女士先别急着回家,监测评分是合格了,但综合邱女士的具体情况,还需结合胎心监测的波形图仔细分析一下,这样才更放心。邱淑芬认真分析了她的检查报告,又详细询问了胎动等细节情况,确认正常后才让邱女士放心回家。“我是头一胎怀孕待产,对大多数孕产知识脑子里是一片空白,心里总感到特别紧张和害怕,但每次从市中医医院检查回来后心里就有一份踏实感。因为每次提出的问题邱医生总能给予耐心细致地回答,并不断地鼓励我,让我紧张不安的心理逐渐安定了下来。”“新手上路”满是不安,家人般的贴心呵护让她感获信心7月9日下午,出现临盆征象的邱女士再次打电话给邱淑芬医生,被告知需马上住院待产,随后在家人的陪同下住进了市中医医院妇产科病区。“住院后的第二天凌晨2点左右,我老婆就开始一阵阵的肚子痛。因为是头一胎生宝宝,我的心也跟着一下下地揪着紧张起来,手足无措地不知如何是好。”回忆起当天妻子生产的情形,许先生不禁发出犹如“过坎”之后的轻松笑声。“虽然之前医生护士无数次教过自己如何调整呼吸、如何用力等分娩知识,但等到肚子真的痛起来,还真的是很紧张,甚至有点恐惧,有种特别无助的感觉。”邱女士回想起当时的紧张情景。当天的夜班护士叶红芬查房时就觉察到了邱女士的不安情绪,每隔几分钟,叶红芬就来到她的床边,一边拉着邱女士的手,一边抚摸着她的肚子,尽力安抚她的紧张情绪。“她肚子痛的时候我就教她如何调整呼吸,疼痛缓解一点的时候我就与她聊聊家常,适当转移一下注意力。”叶红芬回忆道。“在产房生产的过程中,我一直抓着邱医生和叶护士的手,这样我才能感觉到踏实和安全。她们不停地教我调整呼吸,怎么使劲,是她们耐心专业的呵护,才让我开心顺利地当上了妈妈,我真的特别感激!”电话里邱女士激动地说。清晨6点56分,在医护人员的精心助产和不断鼓励下,邱女士顺产下了一位可爱的女宝宝,一切顺利。“当天值班的医生护士真的好,特别是那个护士,自己还挺着个大肚子,整整陪了我老婆一夜,不停地为她摸着肚子,不断地鼓励她,跟家人一样地贴心。”许先生也感激地说。7点20分,确认邱女士和小宝宝一切平稳后,邱淑芬与下一班同事做完交班,匆匆抹了一把脸,才踏上了单位组织外出疗休养的大巴车,车上的五十三位同事此时已经等了十几分钟。“产妇这么信任和需要我,宁可错过这次疗休养活动,我也要尽心尽力地确保她们母子平安。”邱淑芬事后微笑着说。“贵人”婉拒微信红包,三束鲜花传递医患真情事后为了表达感激之情,邱女士特地找到叶红芬加了微信好友,偷偷地给叶红芬发了一个“多谢贵人相助”的300元微信红包。叶红芬说:“心意我收到了,红包我就不收了,这是我们医护人员应该做的,您的满意是对我们最大的回报。月子期间要注意休息......”于是,就有了故事开头一幕。三捧鲜花,一束送给医生邱淑芬,一束送给护士叶红芬,还有一束送给妇产科全体医护人员,这是邱女士及家人送出的感激之情,更是当代医患和谐的浓浓情谊。
2017-07-25
三捧鲜花背后的医患情
2017年7月18日下午,天空骄阳似火,家住市区的邱女士顶着酷暑,抱着自己刚出生一周的宝宝,和丈夫许先生一道来到衢州市中医医院妇产科病区,为医护人员送上自己精心挑选的三束鲜花,感谢医生护士她住院生产期间给予的“家人般”的贴心呵护。邱女士说,是市中医医院的医生护士帮她顺利过了这道“坎”。邱女士给医护人员送的三捧鲜花多方比较慕名而来,准妈妈得到“定心丸”三十二岁的邱女士是一位新妈妈,在她怀孕四五个月的时候,就在为自己到哪家医院生小孩而四方打听。一次邱女士在与同事聊天的时候得知,这位同事的姐姐就在衢州市中医医院妇产科生下了可爱的宝宝,据同事介绍医院的技术服务等各方面条件都不错,还向她推荐了妇产科的邱淑芬医生。于是在怀孕七个月的时候,邱女士怀着“考察”的心理,来到了市中医医院妇产科门诊找到了邱淑芬医生。“邱医生第一次给我做产前检查时就特别认真,问的非常仔细,还把手机号码给了我,让我有情况可以随时打她电话。”邱女士回忆起当时的情况,言语中还溢着感激之情。经过这次实地“考察”,邱女士就选择了在市中医医院做产前检查,并准备在这里生下自己的小宝宝。在一次门诊常规检查时,邱女士的胎心监测评分不合格,随后的复查结果评分良好,当邱女士高兴地报告给邱淑芬医生时,她刚忙完一台剖宫产手术,当时就叮嘱邱女士先别急着回家,监测评分是合格了,但综合邱女士的具体情况,还需结合胎心监测的波形图仔细分析一下,这样才更放心。邱淑芬认真分析了她的检查报告,又详细询问了胎动等细节情况,确认正常后才让邱女士放心回家。“我是头一胎怀孕待产,对大多数孕产知识脑子里是一片空白,心里总感到特别紧张和害怕,但每次从市中医医院检查回来后心里就有一份踏实感。因为每次提出的问题邱医生总能给予耐心细致地回答,并不断地鼓励我,让我紧张不安的心理逐渐安定了下来。”医生邱淑芬“新手上路”满是不安,家人般的贴心呵护让她感获信心7月9日下午,出现临盆征象的邱女士再次打电话给邱淑芬医生,被告知需马上住院待产,随后在家人的陪同下住进了市中医医院妇产科病区。“住院后的第二天凌晨2点左右,我老婆就开始一阵阵的肚子痛。因为是头一胎生宝宝,我的心也跟着一下下地揪着紧张起来,手足无措地不知如何是好。”回忆起当天妻子生产的情形,许先生不禁发出犹如“过坎”之后的轻松笑声。“虽然之前医生护士无数次教过自己如何调整呼吸、如何用力等分娩知识,但等到肚子真的痛起来,还真的是很紧张,甚至有点恐惧,有种特别无助的感觉。”邱女士回想起当时的紧张情景。当天的夜班护士叶红芬查房时就觉察到了邱女士的不安情绪,每隔几分钟,叶红芬就来到她的床边,一边拉着邱女士的手,一边抚摸着她的肚子,尽力安抚她的紧张情绪。“她肚子痛的时候我就教她如何调整呼吸,疼痛缓解一点的时候我就与她聊聊家常,适当转移一下注意力。”叶红芬回忆道。“在产房生产的过程中,我一直抓着邱医生和叶护士的手,这样我才能感觉到踏实和安全。她们不停地教我调整呼吸,怎么使劲,是她们耐心专业的呵护,才让我开心顺利地当上了妈妈,我真的特别感激!”电话里邱女士激动地说。清晨6点56分,在医护人员的精心助产和不断鼓励下,邱女士顺产下了一位可爱的女宝宝,一切顺利。“当天值班的医生护士真的好,特别是那个护士,自己还挺着个大肚子,整整陪了我老婆一夜,不停地为她摸着肚子,不断地鼓励她,跟家人一样地贴心。”许先生也感激地说。7点20分,确认邱女士和小宝宝一切平稳后,邱淑芬与下一班同事做完交班,匆匆抹了一把脸,才踏上了单位组织外出疗休养的大巴车,车上的五十三位同事此时已经等了十几分钟。“产妇这么信任和需要我,宁可错过这次疗休养活动,我也要尽心尽力地确保她们母子平安。”邱淑芬事后微笑着说。护士叶红芬“贵人”婉拒微信红包,三束鲜花传递医患真情事后为了表达感激之情,邱女士特地找到叶红芬加了微信好友,偷偷地给叶红芬发了一个“多谢贵人相助”的300元微信红包。叶红芬说:“心意我收到了,红包我就不收了,这是我们医护人员应该做的,您的满意是对我们最大的回报。月子期间要注意休息......”于是,就有了故事开头一幕。三捧鲜花,一束送给医生邱淑芬,一束送给护士叶红芬,还有一束送给妇产科全体医护人员,这是邱女士及家人送出的感激之情,更是当代医患和谐的浓浓情谊。“贵人”婉拒微信红包
2017-07-24
【医讯】8月5日,浙大邵逸夫医院骨科专家张建锋到院坐诊
为更好服务患者,衢州市中医医院特邀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骨科副主任医师张建锋8月5日到院坐诊、手术、技术指导。专家名片张建锋,博士,浙大邵逸夫医院骨科副主任医师主攻方向:脊柱退行性疾病、脊柱及四肢创伤的微创治疗专家擅长:腰腿痛、颈肩痛、关节疾患、脊柱及四肢创伤等有丰富的诊疗经验,尤其对腰椎退行性疾病(腰椎间盘突出症,腰椎管狭窄症,腰椎滑脱症等)的微创治疗,小切口人工髋关节置换有较深的造诣。医疗成果:参与多项国家级及省部级科研项目。重度腰椎滑脱的外科治疗策略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简历/简介:副主任医师。2002年毕业于浙江大学医学院。毕业后在浙江大学邵逸夫医院从事骨科临床及科研工作。参加过AO/ASIF(国际内固定学会)的专业化培训。一直以来从事创伤、脊柱和关节等疾病的诊治工作,积累了丰富的临床经验。咨询预约电话:0570-3083111、3086523
2017-07-24
【医讯】7月29日,浙大邵逸夫医院骨科专家蔡宏歆到院坐诊
为更好服务患者,衢州市中医医院特邀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骨科副主任医师蔡宏歆7月29日到院坐诊、手术、技术指导。专家名片蔡宏歆,博士,浙大邵逸夫医院骨科副主任医师。主攻方向:肩、膝、髋等关节疾病的微创治疗专家擅长:擅长肩、膝和髋等关节疾病及运动损伤的微创诊治,开展肩膝及髋关节的关节镜微创手术。医疗成果:发表SCI论文4篇浙江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生规培教师简历/简介:教育经历:2002.7.1-2010.12.30浙江大学工作经历:1995.8.1-2005-8-1衢化医院2011-3-11至今邵逸夫医院学术兼职:国际关节镜学会ISAKOS会员,亚太关节镜APKSS会员;在美国LomaLinda大学接受运动医学Fellow培训,曾获得日本财团法人奖学金在日本福井医科大学留学。坐诊地点:衢州市中医医院门诊楼(2号楼)骨科诊室咨询预约电话:0570-3083111、3086523
2017-07-21
医患沟通体验营,助医患关系更近一步
“患者是小兔子,我们是创可贴,我们要帮助和保护患者”、“我们是做太阳,给患者带来温暖”,7月21日中午,市中医院行政楼会议室里十分热闹,医患沟通体验营的组员们正兴致勃勃地介绍着她们的简笔画,在这些画中,医患关系是平等的、愉快的、充满爱心的......为提升医院职工与患者沟通的能力,市中医院医患办组织开展了医患沟通体验营小组活动,活动以门诊服务台工作人员为主,通过游戏、讨论、角色扮演等多种形式,促进分享沟通新体验、新方法和新技巧,大家积极参与,气氛十分活跃。
2017-07-21
医患沟通体验营,助医患关系更近一步
患者是小兔子,我们是创可贴,我们要帮助和保护患者”、“我们是做太阳,给患者带来温暖”,7月21日中午,市中医院行政楼会议室里十分热闹,医患沟通体验营的组员们正兴致勃勃地介绍着她们的简笔画,在这些画中,医患关系是平等的、愉快的、充满爱心的......为提升医院职工与患者沟通的能力,市中医院医患办组织开展了医患沟通体验营小组活动,活动以门诊服务台工作人员为主,通过游戏、讨论、角色扮演等多种形式,促进分享沟通新体验、新方法和新技巧,大家积极参与,气氛十分活跃。
2017-07-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最新版)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第二节监护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第四十五条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第四十七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第四十九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五十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第五十二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第五十三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五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十八条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七十一条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第七十三条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七十六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第七十八条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第七十九条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第八十条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八十四条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第八十八条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第九十条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九十一条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第九十二条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三条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第九十四条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第九十五条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第四节特别法人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第九十七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第一百零八条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百一十二条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一百一十五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第一百二十四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第一百二十五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第一百二十六条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第一百三十条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第一百三十一条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六十六条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六十八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第三节代理终止第一百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第一百七十四条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一)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七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第九章诉讼时效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第十章期间计算第二百条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二条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第二百零四条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一章附则第二百零五条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第二百零六条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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