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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7
衢州市中医医院职工生日蛋糕券招标公告
为满足职工生日提取蛋糕不同的需求,衢州市中医医院工会就2017年度职工生日蛋糕券和定点供应单位进行邀请招标。受邀对象为衢州市知名企业。一、招标内容:职工生日蛋糕券,人均300元。二、使用方式:可以分次提取的蛋糕券三、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单位必须为合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2、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具有良好的服务业绩和经营信誉。4、具备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近年来没有发生食品安全等相关事帮和不良诚信记录。5、公司成立时间在衢州必须具备2年以上的运营时间。6、网点达4家以上,网点布局合理,提货方便。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投标、开标时间:1、投标时间:于2017年12月28日9:30时前到衢州市中医医院工会(巨化路117号)行政楼三楼会议室,必须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人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受托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开标时间:2017年12月28日11:30时3、投标资料加盖公章。封皮上写明投标方单位名称。投标文件一式二份。联系人:邱春联系电话:3083278衢州市中医医院工会2017年12月27日
2017-12-27
小镇居民为啥愿意在家门口做手术?
2017-12-26
12月29日衢州市中医医院有皮肤病专场义诊
12月29日,“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与衢州市中医医院山海协作启动暨‘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衢州皮肤科协作诊疗中心’揭牌仪式”活动将在市中医医院举行,届时将举行专场义诊,有需要的患者朋友可以提前预约。义诊安排义诊时间:12月29日上午8:30—11:30义诊地点:衢州市中医医院门诊楼(2号楼)3楼皮肤科门诊3号、5号诊室预约电话:3083111、3086523义诊现场免专家挂号费100元(每位专家限30号),就诊患者可免费获得杭州三院专家开具的自制制剂(数量有限,送完即止)。专家简介朱惠军: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皮肤科副主任中医师,毕业于浙江中医学院,一直从事于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曾在中国医学科学院南京皮肤病研究所及沈阳第七人民医院进修。擅长过敏性疾病、大疱性疾病、性病的中西医结合治疗及皮肤病理诊断。杜晓航: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皮肤科主任中医师,从事中西医结合治疗各类皮肤病、性病临床工作十余年,有丰富临床经验,多次主持疑难危重病人治疗及临床带教。擅长于皮炎、湿疹、银屑病等的中西医结合治疗,主攻方向损容性皮肤病如(面部皮炎、黄褐斑、痤疮等)及激光美容。链接: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创建于1950年,是一家市属三级乙等综合性医院,为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和安徽医科大学杭州临床学院、安徽医科大学研究生和浙江中医药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基地。2012年,医院皮肤科成为全国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皮肤科成立于1953年,目前是卫生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和杭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国家中管局白癜风重点专病,浙江省皮肤病临床诊疗技术指导中心、首批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中华医学会皮肤科分会的全国白癜风研究中心。目前有医务人员142人,其中主任医师12人、副主任医师21人,博士12人、40岁以下临床医师硕士化。临床上以中西医结合皮肤性病诊疗为特色,总体水平达到了省内领先和国内先进,其中以皮肤色素病为主攻方向,重点在白癜风的临床和科研,已达到国内先进、部分领先水平。有细胞培养、免疫、分子生物、皮肤病理、真菌和性病等六个实验室。多年来皮肤科的年门诊量稳步增长,始终位居全国第二。
2017-12-26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一、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二、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四、坚持党性,根绝派性五、要讲真话,言行一致六、发扬党内民主,正确对待不同意见七、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八、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九、同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作斗争十、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同志十一、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不准搞特权十二、努力学习,做到又红又专
2017-12-25
我院举办医院感染管理持续质量改进项目交流暨竞赛活动
为了提高医院感染防控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医护人员学习、应用医疗品质管理工具,提升团队解决问题的能力,12月22日我院医院感染管理处、护理部共同举办了“医院感染管理持续质量改进项目交流暨竞赛”活动。担任本次竞赛的评委为分管院长金瑛、各主管部门及ICU主任。赛前,金瑛副院长作了开场致辞。首先感谢了各位护士长及院感质控员对我院感控管理工作的支持和付出,并指出院感管理无小事,敬畏生命,遵规守制,是我们医务人员的职责。他希望每位员工都能将质量管理和持续改进的思想渗透至医院感染管理日常工作中去,以此不断提高我院的医院感染风险控制水平,达到医院感染“零容忍”的目标。2017年我院在各护理单元推进医院感染专项持续质量改进活动,截止10月底共有14个项目顺利完成。改进内容涵盖手卫生、医疗废物处置、微生物标本送检及多重耐药防控等方面。经院感处及各位护士长的书面评审,评选出6个表现突出的护理单元进入现场汇报环节。各位选手深入浅出、图文并茂地讲解了本科医院感染管理薄弱环节的改进流程,并结合相关循证资料提出问题解决方案。讲解结束后如实、虚心地接受评委老师及观众的提问、点评,比赛在紧张激烈的气氛中进行,最终急诊室选手陈桂芳荣获一等奖。
2017-12-22
市中医医院“三九贴”今日开贴
12月22日是2017年的冬至日,也是“三九贴”的开贴日。22日上午,笔者在衢州市中医医院针灸推拿科及儿科贴敷区看到来贴“三九贴”的人络绎不绝。78岁的徐师傅患慢性支气管哮喘好多年了,坚持“三伏贴”和“三九贴”三年以来,感觉效果还不错。三九贴贴敷室“相对于火爆的冬病夏治‘三伏贴’现场而言,今天200多号的“三九贴”贴敷量算少的,很多人对“三九贴”不是很了解。”衢州市中医医院针灸推拿科主任金建丰介绍说,“三九”气候寒冷,当强冷空气和寒潮侵袭时,会大大削弱人体防御功能和抵抗力,从而诱发各种疾病,而“三九贴”是一种穴位贴敷疗法,即在“三九”天的每个“九”里,将配制好的中药碾磨成粉末制成膏药,分别贴在人体的不同穴位上,经几个小时取下,有助减少冬病发病几率及减轻症状,是“三伏贴”疗效的延续,具有加强巩固作用。“我一个朋友的孩子之前也经常感冒咳嗽,在中医院连续贴了两年的‘三伏贴’和‘三九贴’,现在孩子体质好多了。我也本着增强抵抗力、防病治病的目标来的,这次把全家一起带过来试试看。”市民王女士说,这段时间天气变冷,家里的老人、孩子接连“中招”,这一个月进出医院不知道多少次了。在王女士的带领下,王女士的爸爸、大宝、小宝都在冬至这天来贴“三九贴”了。医生在为儿童进行“三九贴”贴敷金建丰说,夏季的“三伏贴”与在寒冬推出的“三九贴”,相互配合,可疏通经络,调节脏腑功能的效果,“即使夏天没有贴‘三伏贴’,冬天仍然可以贴‘三九贴’”。对于多种疾病,“三九贴”都有作用。反复感冒、哮喘、慢性咳嗽、支气管炎、肺气肿、支气管哮喘、过敏性鼻炎、反复发作的呼吸道感染等呼吸系统疾病;颈椎病、腰椎病、肩周炎、关节炎(退行性变、骨刺、老寒腿)等颈肩腰腿痛;过敏性鼻炎、慢性鼻窦炎、慢性咽喉炎等五官疾病;胃痛、胃胀、消化性溃疡、慢性结肠炎、胃肠功能紊乱等消化疾病;痛经、产后头痛、坐月伤风等妇产科疾病;消化不良、厌食、哮喘、咳嗽、发烧、抵抗力低下等小儿疾病都可以考虑选择“三九贴”。需要提醒的是,对胶布严重过敏者、孕妇、3岁以下儿童、皮肤病或皮肤有破溃伤口者以及各种急性传染病、严重糖尿病和心脏疾患、发热等患者慎用此法,或在医师指导下进行。贴“三九贴”期间忌食生冷、辛辣、油腻、海鲜、牛羊肉等发物,注意保暖,避免剧烈活动,以免影响疗效。错过了一九的市民也无需着急,只要赶在二九之前来进行第一次贴敷都来得及。今年三九贴敷日期:一九:12月22日(冬至);二九:12月31日;三九:2018年1月9日。儿科贴敷预约地点在门诊二楼,咨询电话:3082481、3086081,针灸推拿科预约地点在急诊三楼,咨询电话:3086214、3081455。
2017-12-21
常吃零食抵三餐 16岁男孩吃出胃穿孔
12月18日中午12点多,衢州市中医医院急诊科送来一个年轻男孩,抱着肚子直喊疼,脸色苍白,满头大汗。男孩家人告诉医生,孩子已经在家肚子痛了好几个小时了。检查结果,这个男孩是胃溃疡引起胃穿孔导致的腹痛,经过紧急治疗,他的病情好转。16岁小伙长期零食当主食导致胃穿孔男孩姓李,16岁,还是一名学生。因为家中孩子少,家人对他非常宠爱,要什么给什么。平日里,小李喜欢吃各种零食,尤其爱吃油炸食品,爸爸妈妈都尽量满足。在父母印象里,养大这孩子的不是五谷杂粮,是一箱箱的饮料和大堆零食,因为这孩子从上小学开始,就没吃过一顿正儿八经的早饭,肚子饿就吃零食,三餐饮食也不规律。当天早上起床后,小李没有吃早饭,而是在自己的房间里吃了一包薯片,一瓶牛奶。7点多,母亲看他还没有出来吃早饭,煎了一个饼给他凉在碗里,在母亲的催促下,小李走出房间,三下五除二把一个煎饼给吃完了。进房间收拾书包准备出门,小李突然感觉上腹部一阵阵的刺痛。“我和孩子爸都想是不是煎饼吃太快了,肠胃涨痛。”本以为这阵痛过一会儿能缓解,却没想到愣是痛了好几个小时也不见好,父母赶紧把小李送到市中医医院急诊科就诊。“我问诊的时候,他跟我说腹痛已经从上腹部转移到下腹部了,疼痛稍微缓解一点了。CT检查显示腹腔有积液,腹内没有明显的气泡,而且阑尾变粗。虽然种种症状显示跟阑尾炎很接近,但是根据我以往的工作经验,我怀疑孩子可能是不典型的胃穿孔。”市中医院当天的急诊外科医生毛金水说,经腹腔镜探查,果然看到小李的胃部有一个小洞,有少量液体慢慢流下来,流到阑尾附近,这是他几个小时腹痛不断的原因。胃穿孔低龄化家长要重视在与小李和其父母的交谈中,毛金水发现,孩子长期吃零食抵三餐,爱吃油炸食品,不爱吃蔬菜。小李本身已经胃溃疡挺严重了,只不过由于年纪小,日常生活中并没有特别明显的不适症状,才没引起家属及患者重视。毛金水说,以前胃穿孔的患者多是四、五十岁的中年人。但近几年,胃穿孔患者越来越年轻化,并呈逐年增多态势,好多是十几岁的孩子,男孩为主,最小的12岁。问诊之后发现,饮食不规律、喜欢吃零食、挑食,是这类胃穿孔患者的三个典型特点。“三餐不规律,爱吃零食,刺激胃黏膜不间断地分泌胃液。”毛金水说,长期的这种生活习惯会造成胃溃疡,到一定程度就会造成胃穿孔。胃穿孔后,胃液进入腹腔,强烈胃酸会对腹腔里的脏器造成强力腐蚀。如果不及时处理的话,甚至会危及生命。
2017-12-21
【双下沉、两提升】小镇居民为啥愿意家门口手术?
近日,市中医医院泌尿科医生郑燕军如约到江山长台中心卫生院坐诊,忽然,候诊室门口一声不太标准的普通话响起:“郑医生,麻烦你帮我向你们医院的泌尿外科专家王颖斌医生致谢,我是小明(化名)的爸爸,今年10月,我儿子的手术是他做的,现在恢复得很好。”特地赶到卫生院前来致谢的是长台镇村民、小明的爸爸廖俊(化名),他告诉笔者,“今年9月份,我儿子生殖器发炎,我带他到长台卫生院看过,医生说是包皮太长了,建议做手术。”听说要做手术,廖俊想着还是找个泌尿科的专家看看,心里比较踏实。“我们卫生院定期有衢州市中医医院的泌尿外科专家来坐诊,而市中医医院的泌尿外科是和上海仁济医院的泌尿外科有协作关系的,其泌尿外科的综合实力和技术水平在市级医院里位于前列,下期要来坐诊的是他们泌尿专家王颖斌,需要的话可以帮你提前预约一下。”在长台中心卫生院副院长赵世建的介绍下,廖俊立马帮儿子预约了王颖斌的专家号。廖俊在家门口帮儿子预约了专家做手术,得益于衢州市中医医院正在推进的“双下沉、两提升”工作。2016年底,市中医医院牵头成立了衢州市中医医院集团,联合十多家基层医疗单位,构建起了“1+X”医联体,纵向整合医疗资源,形成资源共享、精准帮扶的“双下沉、两提升”工作模式。过去一年,按照签定的合作协议,市中医医院为适宜的基层卫生机构“量身定制”适合其区域特点的发展计划和帮扶计划,“合作之前,我们一一走访了这些基层医疗单位,了解他们的需求是什么,接下来按照他们各自需要的菜单进行合作,像长台需要提供泌尿外科和肝胆外科方面的帮扶,我们可以派出相应专家来坐诊、开设讲座等;而开化池淮等地域有针灸推拿的医疗服务需求,重点就是帮助提升他们针灸推拿方面的医疗服务能力……”市中医医院院长周江文说。据统计,截至2017年12月初,市中医医院共派出544人次医疗专家、管理骨干、业务人才到基层机构帮扶,其中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数占比77%,有效地帮扶基层卫生院提升了医疗技术、医院管理、服务水平。
2017-12-2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泄露国家秘密的;(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五)包养情人的;(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四章处分的权限和程序第二十三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二)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二)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第二十六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二十七条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一)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三)与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二十八条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的回避,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其他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决定。处分决定单位发现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第二十九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第三十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处分的解除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二)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三)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四)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五)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工作人员的档案。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回避。第三十六条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该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第三十七条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第三十八条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第六章复核和申诉第三十九条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第四十条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三)处分不当的。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第四十五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体育等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务院监察机关联合制定具体办法。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2017-12-20
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衢州市中医医院数据库维保项目的中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受衢州市中医医院委托,对其数据库维保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09时30分在衢州市中医医院行政办公楼一楼医患办会议室(衢州市柯城区衢化路117号)举行开标会。评标结果及相关事宜现公示如下:一、项目名称:数据库维保项目二、采购内容:序号项目名称数量预算金额(万元)最高限价(万元)1数据库维保项目18.58.5三、预中标结果:排名中标候选人中标价格(元)1杭州美创科技有限公司70000.00四、评审小组成员名单:吴世泉、张阳、杨慧红五、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地点:衢州市西区花园中大道鑫港大厦尚城雅苑7号楼709室联系人:吴先生联系电话:0570-8757586各参加投标供应商对该预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衢州市中医医院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12月19日
2017-12-20
市中医医院举办市级继教项目
12月16日由衢州市中医医院主办的衢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周围神经病诊治新进展》学习班在衢州市博悦大酒店顺利闭幕,衢州市各级医院参会医生一百余人。会上衢州市中医院谢伟副院长做了开会致辞,浙医二院丁美萍主任医师,上海华山医院骨科陈德松主任医师就《慢性脱髓鞘性周围神经病新进展》、《周围神经病卡压》给学员做了精彩的生动的讲解,深情并茂,举例遇见的各类患者就诊经历及突发抢救过程,台下学员笑声阵阵,记忆深刻。授课内容贴近临床实际问题,并现场与学员交流互动,就患者存在的疾病、解决思路和方法与临床医生讲解、分析、讨论,互动气氛热烈。
2017-12-19
【医讯】12月30日上海第九人民医院整复外科副主任医师濮哲铭来院坐诊手术
为更好服务患者,衢州市中医医院特邀上海第九人民医院整复外科副主任医师濮哲铭,12月30日来院开展美容整形手术。专家名片濮哲铭,上海第九人民医院整复外科副主任医师、博士学位,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美国德州大学西南医学中心访问学者。医疗专长:美容整形及瘢痕整形。美容整形方面擅长鼻整形,包括鼻部各种美容手术及鼻部各种先天畸形(如短鼻、驼峰鼻、唇裂鼻畸形等),或外伤等各种后天获得性畸形(如歪鼻等)的整复;眼部整形;脂肪抽吸及充填;面部年轻化;注射微创整形等。瘢痕整形方面擅长烧伤、外伤或手术后的各种类型瘢痕的功能整复及外观整形。预约咨询电话:0570—3086079
2017-12-19
【医讯】12月30日上海第九人民医院整复外科副主任医师濮哲铭来院坐诊手术
为更好服务患者,衢州市中医医院特邀上海第九人民医院整复外科副主任医师濮哲铭,12月30日来院开展美容整形手术。专家名片濮哲铭,上海第九人民医院整复外科副主任医师、博士学位,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美国德州大学西南医学中心访问学者。医疗专长:美容整形及瘢痕整形。美容整形方面擅长鼻整形,包括鼻部各种美容手术及鼻部各种先天畸形(如短鼻、驼峰鼻、唇裂鼻畸形等),或外伤等各种后天获得性畸形(如歪鼻等)的整复;眼部整形;脂肪抽吸及充填;面部年轻化;注射微创整形等。瘢痕整形方面擅长烧伤、外伤或手术后的各种类型瘢痕的功能整复及外观整形。预约咨询电话:0570—3086079
2017-12-18
【医讯】12月22日上午杭州市中医医院肾病科副主任医师包自阳到院坐诊
为更好服务患者,衢州市中医医院特邀杭州市中医医院肾病科副主任医师包自阳,12月22日上午到院坐诊、技术指导。专家名片:包自阳,杭州市中医院肾病科副主任医师,擅长中西医结合治疗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如IgA肾病、膜性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复杂性尿路感染等,并擅长亚健康、免疫功能低下、性功能障碍等疾病的中医药调理。咨询预约电话:0570-3083111、3086523坐诊地点:5楼名中医馆6号诊室
2017-12-18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第八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改组;(二)解散。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二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第十三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第十五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第二十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第二十五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第二十六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第三十一条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第三十四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第三十八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第四十条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第二编分则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四十五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四十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四十九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条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第五十一条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一)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二)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的;(三)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第五十四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五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第五十八条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第五十九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六十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六十五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七十条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零四条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一十二条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二十三条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第一百二十八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三编附则第一百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2017-12-15
2017年第5期总第55期
2017-12-14
【援藏医路】余大鹏:世界屋脊之上 留下满腔热忱
海拔4500米,世界屋脊的屋脊,500多个日日夜夜,这些看似不太相关的短语组合在一起成为了一名援藏干部的完整故事。当大家都在感受衢州蓝让人心旷神怡的时候,这个中年“老黄牛”用行动向西藏人民证明了衢州医生的踏实肯干、无私奉献精神。他,就是衢州市中医医院办公室主任余大鹏,也是一位影像科专家。选择的岔路口:他毅然前行今年47岁的余大鹏无论是从专业技术来说,还是从管理水平来看,各方面素质都符合组织要求。考虑到对口那曲地区藏医院的放射科急需影像学方面的技术支持,余大鹏说服了家人,毅然选择了援藏。2016年7月22日,肩负组织的重托、领导和同志们的期望,告别妻女,行程近五千公里,来到了世界屋脊的屋脊,海拔4500米的羌塘高原,成为了那曲地区藏医院的一名援藏影像科医生。第一次长时间离开家中的妻儿老小,看着藏区蔚蓝天空中的朵朵白云,余大鹏心中百感交集。“当医生之始,我就有一个梦想,希望有一天我能到祖国需要我的地方,去帮助医疗欠发达地区的人们,改善他们的医疗条件。”每当思念家人的时候,余大鹏就回想自己的这个梦想,为自己加油鼓劲。余大鹏(右二)和浙江省第八批援藏技术人才合影刚进藏区身体的高原反应让余大鹏倍感不适,但看到医院放射科的情况,他二话不说便投入到放射科的发展和建设工作中:帮助医院放射科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促使医院各项影像检查有序、规范的开展;组织科室成员学习了CT操作技能,重新设置了各项CT检查参数,开展了多项CT检查的新技术新项目,在一定程度为当地群众解决了就近就医难的问题;利用互联网+技术及内地医院的医疗资源,搭建了影像诊断平台,解决了疑难病例的会诊问题;利用工作空闲时间努力做好传帮教工作,着力培养影像科年轻医生,直到他离开藏医院时其亲自带教的两名年轻医生已基本能独立开展各项工作。全能大总管:他满腔热忱余大鹏曾在市中医医院担任过放射科主任、医务科副科长、办公室主任,丰富的任职经验让这个全能大总管到藏医院也没闲住,在工作之余他不遗余力地帮助藏医院提高医疗技术及医院管理知识。他系统性的为全院医务人员讲授医学影像诊断课程,促使全院医务人员利用医学影像知识诊治疾病的技能明显提高。他不定期地为全院医护人员举办各类医疗管理及医疗安全知识讲座,为藏医院医务人员提高医疗安全意识,防范医疗差错,减少医疗纠纷起到了很好的作用。面对当地落后的医疗状况,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思考和探索医院今后全面发展的方式、方法,向医院管理层提出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主动和医院管理层交流医疗安全、行政管理等相关知识,并为医院发展和创新带去了新理念、新思路。今年九月,医院创建三级乙等藏医医院工作遇上瓶颈,余大鹏主动请缨,牵头医院创三乙工作。一进创建办他就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一方面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开协调会,对创建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和见解,另一方面放弃休息及到拉萨修养时间,加班加点带领医院相关科室负人对医院各类制度进行梳理、分类,重新编制了《那曲地区藏医医院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汇编》,并对医院上等级的各项工作进行重新细分。余大鹏(左一)和那曲地区藏医医院的工作人员一起参加上等级布置会他亲自到医院各部门、科室对布置的任务进行逐一讲解、培训,足迹从医院的党政办、医务处、护理部、急诊室一直到医院的总务处,每到之处,他时而温温细语,时而严厉要求,目的都是为了各项创建工作有序进行。那段时间,大家都看到余大鹏上下班时手上多了一个家伙什——笔记本电脑,后来发现这是余大鹏为了晚上能多修改一些各部门上报的材料,随身携带的“小秘书”。管理干部、医务人员,只要大家有不懂的问题,都来问这个全能而严厉的“余老师”。医务科白洁副科长一见到他,就说“余老师,你别骂我,我在努力的完成您交给我的任务,您一定要抽时间来指导指导哦”。院办主任央金深有体会的说:“在余老师的讲解和指导下,我们院办对上等级工作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通过一系列的整改,院办的日常行政工作更为有序、规范,使我们院办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护理部、院感科、医技科等科室负责人都争着围着他转,尽可能的把创建工作做好。从此,藏医院的干部职工都知道,医院有一个严谨而平和的援藏余老师。在余大鹏的带领和指导下,经过近三个月的努力,医院的医疗服务、医疗质量、护理质量、医疗安全、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方面水平都有了明显提高,并在今年11月29日以高分通过了国家三级乙等藏医医院的评审。在那曲地区援藏总结大会上,那曲地委书记松吉扎西、那曲地委副书记兼浙江省援藏指挥部指挥长陈澄同志对余大鹏同志在那曲地区藏医医院作出的贡献给予高度赞扬。一年半的援藏路,声声赞扬和同志们的不舍是余大鹏交出的完美答卷。12月8日,迎着晨曦中的寒风,带着一份收获、一缕惆怅、声声祝福,还有淡淡的不舍,余大鹏告别了那曲地区藏医院,回到了衢州,“我相信,通过衢州援藏医疗队一轮又一轮的援建,那曲地区藏医院的综合实力会越来越好,会让那曲地区藏地群众受惠,如果组织上需要我还会义无反顾地去援藏。”
2017-12-14
【援藏医路】余大鹏:世界屋脊之上 留下满腔热忱
海拔4500米,世界屋脊的屋脊,500多个日日夜夜,这些看似不太相关的短语组合在一起成为了一名援藏干部的完整故事。当大家都在感受衢州蓝让人心旷神怡的时候,这个中年“老黄牛”用行动向西藏人民证明了衢州医生的踏实肯干、无私奉献精神。他,就是衢州市中医医院办公室主任余大鹏,也是一位影像科专家。选择的岔路口:他毅然前行今年47岁的余大鹏无论是从专业技术来说,还是从管理水平来看,各方面素质都符合组织要求。考虑到对口那曲地区藏医院的放射科急需影像学方面的技术支持,余大鹏说服了家人,毅然选择了援藏。2016年7月22日,肩负组织的重托、领导和同志们的期望,告别妻女,行程近五千公里,来到了世界屋脊的屋脊,海拔4500米的羌塘高原,成为了那曲地区藏医院的一名援藏影像科医生。第一次长时间离开家中的妻儿老小,看着藏区蔚蓝天空中的朵朵白云,余大鹏心中百感交集。“当医生之始,我就有一个梦想,希望有一天我能到祖国需要我的地方,去帮助医疗欠发达地区的人们,改善他们的医疗条件。”每当思念家人的时候,余大鹏就回想自己的这个梦想,为自己加油鼓劲。余大鹏(右二)和浙江省第八批援藏技术人才合影刚进藏区身体的高原反应让余大鹏倍感不适,但看到医院放射科的情况,他二话不说便投入到放射科的发展和建设工作中:帮助医院放射科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促使医院各项影像检查有序、规范的开展;组织科室成员学习了CT操作技能,重新设置了各项CT检查参数,开展了多项CT检查的新技术新项目,在一定程度为当地群众解决了就近就医难的问题;利用互联网+技术及内地医院的医疗资源,搭建了影像诊断平台,解决了疑难病例的会诊问题;利用工作空闲时间努力做好传帮教工作,着力培养影像科年轻医生,直到他离开藏医院时其亲自带教的两名年轻医生已基本能独立开展各项工作。全能大总管:他满腔热忱余大鹏曾在市中医医院担任过放射科主任、医务科副科长、办公室主任,丰富的任职经验让这个全能大总管到藏医院也没闲住,在工作之余他不遗余力地帮助藏医院提高医疗技术及医院管理知识。他系统性的为全院医务人员讲授医学影像诊断课程,促使全院医务人员利用医学影像知识诊治疾病的技能明显提高。他不定期地为全院医护人员举办各类医疗管理及医疗安全知识讲座,为藏医院医务人员提高医疗安全意识,防范医疗差错,减少医疗纠纷起到了很好的作用。面对当地落后的医疗状况,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思考和探索医院今后全面发展的方式、方法,向医院管理层提出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主动和医院管理层交流医疗安全、行政管理等相关知识,并为医院发展和创新带去了新理念、新思路。今年九月,医院创建三级乙等藏医医院工作遇上瓶颈,余大鹏主动请缨,牵头医院创三乙工作。一进创建办他就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一方面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开协调会,对创建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和见解,另一方面放弃休息及到拉萨修养时间,加班加点带领医院相关科室负人对医院各类制度进行梳理、分类,重新编制了《那曲地区藏医医院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汇编》,并对医院上等级的各项工作进行重新细分。余大鹏(左一)和那曲地区藏医医院的工作人员一起参加上等级布置会他亲自到医院各部门、科室对布置的任务进行逐一讲解、培训,足迹从医院的党政办、医务处、护理部、急诊室一直到医院的总务处,每到之处,他时而温温细语,时而严厉要求,目的都是为了各项创建工作有序进行。那段时间,大家都看到余大鹏上下班时手上多了一个家伙什——笔记本电脑,后来发现这是余大鹏为了晚上能多修改一些各部门上报的材料,随身携带的“小秘书”。管理干部、医务人员,只要大家有不懂的问题,都来问这个全能而严厉的“余老师”。医务科白洁副科长一见到他,就说“余老师,你别骂我,我在努力的完成您交给我的任务,您一定要抽时间来指导指导哦”。院办主任央金深有体会的说:“在余老师的讲解和指导下,我们院办对上等级工作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通过一系列的整改,院办的日常行政工作更为有序、规范,使我们院办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护理部、院感科、医技科等科室负责人都争着围着他转,尽可能的把创建工作做好。从此,藏医院的干部职工都知道,医院有一个严谨而平和的援藏余老师。在余大鹏的带领和指导下,经过近三个月的努力,医院的医疗服务、医疗质量、护理质量、医疗安全、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方面水平都有了明显提高,并在今年11月29日以高分通过了国家三级乙等藏医医院的评审。在那曲地区援藏总结大会上,那曲地委书记松吉扎西、那曲地委副书记兼浙江省援藏指挥部指挥长陈澄同志对余大鹏同志在那曲地区藏医医院作出的贡献给予高度赞扬。一年半的援藏路,声声赞扬和同志们的不舍是余大鹏交出的完美答卷。12月8日,迎着晨曦中的寒风,带着一份收获、一缕惆怅、声声祝福,还有淡淡的不舍,余大鹏告别了那曲地区藏医院,回到了衢州,“我相信,通过衢州援藏医疗队一轮又一轮的援建,那曲地区藏医院的综合实力会越来越好,会让那曲地区藏地群众受惠,如果组织上需要我还会义无反顾地去援藏。”
2017-12-14
【援藏医路】余大鹏:世界屋脊之上 留下满腔热忱
海拔4500米,世界屋脊的屋脊,500多个日日夜夜,这些看似不太相关的短语组合在一起成为了一名援藏干部的完整故事。当大家都在感受衢州蓝让人心旷神怡的时候,这个中年“老黄牛”用行动向西藏人民证明了衢州医生的踏实肯干、无私奉献精神。他,就是衢州市中医医院办公室主任余大鹏,也是一位影像科专家。选择的岔路口:他毅然前行今年47岁的余大鹏无论是从专业技术来说,还是从管理水平来看,各方面素质都符合组织要求。考虑到对口那曲地区藏医院的放射科急需影像学方面的技术支持,余大鹏说服了家人,毅然选择了援藏。2016年7月22日,肩负组织的重托、领导和同志们的期望,告别妻女,行程近五千公里,来到了世界屋脊的屋脊,海拔4500米的羌塘高原,成为了那曲地区藏医院的一名援藏影像科医生。第一次长时间离开家中的妻儿老小,看着藏区蔚蓝天空中的朵朵白云,余大鹏心中百感交集。“当医生之始,我就有一个梦想,希望有一天我能到祖国需要我的地方,去帮助医疗欠发达地区的人们,改善他们的医疗条件。”每当思念家人的时候,余大鹏就回想自己的这个梦想,为自己加油鼓劲。余大鹏(右二)和浙江省第八批援藏技术人才合影刚进藏区身体的高原反应让余大鹏倍感不适,但看到医院放射科的情况,他二话不说便投入到放射科的发展和建设工作中:帮助医院放射科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促使医院各项影像检查有序、规范的开展;组织科室成员学习了CT操作技能,重新设置了各项CT检查参数,开展了多项CT检查的新技术新项目,在一定程度为当地群众解决了就近就医难的问题;利用互联网+技术及内地医院的医疗资源,搭建了影像诊断平台,解决了疑难病例的会诊问题;利用工作空闲时间努力做好传帮教工作,着力培养影像科年轻医生,直到他离开藏医院时其亲自带教的两名年轻医生已基本能独立开展各项工作。全能大总管:他满腔热忱余大鹏曾在市中医医院担任过放射科主任、医务科副科长、办公室主任,丰富的任职经验让这个全能大总管到藏医院也没闲住,在工作之余他不遗余力地帮助藏医院提高医疗技术及医院管理知识。他系统性的为全院医务人员讲授医学影像诊断课程,促使全院医务人员利用医学影像知识诊治疾病的技能明显提高。他不定期地为全院医护人员举办各类医疗管理及医疗安全知识讲座,为藏医院医务人员提高医疗安全意识,防范医疗差错,减少医疗纠纷起到了很好的作用。面对当地落后的医疗状况,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思考和探索医院今后全面发展的方式、方法,向医院管理层提出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主动和医院管理层交流医疗安全、行政管理等相关知识,并为医院发展和创新带去了新理念、新思路。今年九月,医院创建三级乙等藏医医院工作遇上瓶颈,余大鹏主动请缨,牵头医院创三乙工作。一进创建办他就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一方面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开协调会,对创建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和见解,另一方面放弃休息及到拉萨修养时间,加班加点带领医院相关科室负人对医院各类制度进行梳理、分类,重新编制了《那曲地区藏医医院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汇编》,并对医院上等级的各项工作进行重新细分。余大鹏(左一)和那曲地区藏医医院的工作人员一起参加上等级布置会他亲自到医院各部门、科室对布置的任务进行逐一讲解、培训,足迹从医院的党政办、医务处、护理部、急诊室一直到医院的总务处,每到之处,他时而温温细语,时而严厉要求,目的都是为了各项创建工作有序进行。那段时间,大家都看到余大鹏上下班时手上多了一个家伙什——笔记本电脑,后来发现这是余大鹏为了晚上能多修改一些各部门上报的材料,随身携带的“小秘书”。管理干部、医务人员,只要大家有不懂的问题,都来问这个全能而严厉的“余老师”。医务科白洁副科长一见到他,就说“余老师,你别骂我,我在努力的完成您交给我的任务,您一定要抽时间来指导指导哦”。院办主任央金深有体会的说:“在余老师的讲解和指导下,我们院办对上等级工作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通过一系列的整改,院办的日常行政工作更为有序、规范,使我们院办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护理部、院感科、医技科等科室负责人都争着围着他转,尽可能的把创建工作做好。从此,藏医院的干部职工都知道,医院有一个严谨而平和的援藏余老师。在余大鹏的带领和指导下,经过近三个月的努力,医院的医疗服务、医疗质量、护理质量、医疗安全、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方面水平都有了明显提高,并在今年11月29日以高分通过了国家三级乙等藏医医院的评审。在那曲地区援藏总结大会上,那曲地委书记松吉扎西、那曲地委副书记兼浙江省援藏指挥部指挥长陈澄同志对余大鹏同志在那曲地区藏医医院作出的贡献给予高度赞扬。一年半的援藏路,声声赞扬和同志们的不舍是余大鹏交出的完美答卷。12月8日,迎着晨曦中的寒风,带着一份收获、一缕惆怅、声声祝福,还有淡淡的不舍,余大鹏告别了那曲地区藏医院,回到了衢州,“我相信,通过衢州援藏医疗队一轮又一轮的援建,那曲地区藏医院的综合实力会越来越好,会让那曲地区藏地群众受惠,如果组织上需要我还会义无反顾地去援藏。”
2017-12-13
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衢州市中医医院数据库维保项目的竞争性谈判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受衢州市中医医院委托,就其数据库维保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项目名称:数据库维保项目二、项目编号:ZJCT-Z20170067三、采购单位:衢州市中医医院四、招标项目概况:序号项目名称数量预算金额(万元)最高限价(万元)1数据库维保项目18.508.50维护期:一年五、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要求。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其他条件:(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信息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公布为准。六、获取谈判文件方式1.本项目于2017年12月13日至12月18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到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市西区花园中大道鑫港大厦尚城雅苑7号楼709室)购买谈判文件(联系电话:0570-8757596)。2.发售价:每本售价为1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3.投标人购买《谈判文件》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1)提供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以上所有要求的证件和资料,应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注明日期。七、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7年12月19日9:30(北京时间)八、开标时间:2017年12月19日9:30(北京时间)九、开标地点:衢州市中医医院行政办公楼一楼医患办会议室(衢州市柯城区衢化路117号)。十、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人民币800元交付方式:转帐支票、银行汇票、电汇户名: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支行账号:570900345710801投标人应于2017年12月19日9时30分前递交投标保证金以确保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入账。投标人必须在开标截止时间前携带投标保证金交纳依据(如汇款回单等)到开标现场与代理机构完成保证金交纳确认手续,未递交或逾期递交保证金确认单据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十一、本次招标有关信息刊登在:“衢州市中医医院”(http://www.qzszyy.com)十二、其他事项:1、质疑和投诉:投标人如认为谈判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联系人:吴世胜,电话:0570-8757586/18367054001);投标人对采购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衢州市中医医院纪委投诉(联系人:范先生;电话:0570-3086819)。十三、联系方式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联系人:吴世胜联系电话:0570-8757586/18367054001报名联系人:傅文娟联系电话:0570-8757596联系邮箱:3276750550@qq.com传真:0570-8757585地点:衢州市西区花园中大道鑫港大厦尚城雅苑7号楼709室衢州市中医医院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