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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
三捧鲜花背后的医患情
2017年7月18日下午,天空骄阳似火,家住市区的邱女士顶着酷暑,抱着自己刚出生一周的宝宝,和丈夫许先生一道来到衢州市中医医院妇产科病区,为医护人员送上自己精心挑选的三束鲜花,感谢医生护士她住院生产期间给予的“家人般”的贴心呵护。邱女士说,是市中医医院的医生护士帮她顺利过了这道“坎”。多方比较慕名而来,准妈妈得到“定心丸”三十二岁的邱女士是一位新妈妈,在她怀孕四五个月的时候,就在为自己到哪家医院生小孩而四方打听。一次邱女士在与同事聊天的时候得知,这位同事的姐姐就在衢州市中医医院妇产科生下了可爱的宝宝,据同事介绍医院的技术服务等各方面条件都不错,还向她推荐了妇产科的邱淑芬医生。于是在怀孕七个月的时候,邱女士怀着“考察”的心理,来到了市中医医院妇产科门诊找到了邱淑芬医生。“邱医生第一次给我做产前检查时就特别认真,问的非常仔细,还把手机号码给了我,让我有情况可以随时打她电话。”邱女士回忆起当时的情况,言语中还溢着感激之情。经过这次实地“考察”,邱女士就选择了在市中医医院做产前检查,并准备在这里生下自己的小宝宝。在一次门诊常规检查时,邱女士的胎心监测评分不合格,随后的复查结果评分良好,当邱女士高兴地报告给邱淑芬医生时,她刚忙完一台剖宫产手术,当时就叮嘱邱女士先别急着回家,监测评分是合格了,但综合邱女士的具体情况,还需结合胎心监测的波形图仔细分析一下,这样才更放心。邱淑芬认真分析了她的检查报告,又详细询问了胎动等细节情况,确认正常后才让邱女士放心回家。“我是头一胎怀孕待产,对大多数孕产知识脑子里是一片空白,心里总感到特别紧张和害怕,但每次从市中医医院检查回来后心里就有一份踏实感。因为每次提出的问题邱医生总能给予耐心细致地回答,并不断地鼓励我,让我紧张不安的心理逐渐安定了下来。”“新手上路”满是不安,家人般的贴心呵护让她感获信心7月9日下午,出现临盆征象的邱女士再次打电话给邱淑芬医生,被告知需马上住院待产,随后在家人的陪同下住进了市中医医院妇产科病区。“住院后的第二天凌晨2点左右,我老婆就开始一阵阵的肚子痛。因为是头一胎生宝宝,我的心也跟着一下下地揪着紧张起来,手足无措地不知如何是好。”回忆起当天妻子生产的情形,许先生不禁发出犹如“过坎”之后的轻松笑声。“虽然之前医生护士无数次教过自己如何调整呼吸、如何用力等分娩知识,但等到肚子真的痛起来,还真的是很紧张,甚至有点恐惧,有种特别无助的感觉。”邱女士回想起当时的紧张情景。当天的夜班护士叶红芬查房时就觉察到了邱女士的不安情绪,每隔几分钟,叶红芬就来到她的床边,一边拉着邱女士的手,一边抚摸着她的肚子,尽力安抚她的紧张情绪。“她肚子痛的时候我就教她如何调整呼吸,疼痛缓解一点的时候我就与她聊聊家常,适当转移一下注意力。”叶红芬回忆道。“在产房生产的过程中,我一直抓着邱医生和叶护士的手,这样我才能感觉到踏实和安全。她们不停地教我调整呼吸,怎么使劲,是她们耐心专业的呵护,才让我开心顺利地当上了妈妈,我真的特别感激!”电话里邱女士激动地说。清晨6点56分,在医护人员的精心助产和不断鼓励下,邱女士顺产下了一位可爱的女宝宝,一切顺利。“当天值班的医生护士真的好,特别是那个护士,自己还挺着个大肚子,整整陪了我老婆一夜,不停地为她摸着肚子,不断地鼓励她,跟家人一样地贴心。”许先生也感激地说。7点20分,确认邱女士和小宝宝一切平稳后,邱淑芬与下一班同事做完交班,匆匆抹了一把脸,才踏上了单位组织外出疗休养的大巴车,车上的五十三位同事此时已经等了十几分钟。“产妇这么信任和需要我,宁可错过这次疗休养活动,我也要尽心尽力地确保她们母子平安。”邱淑芬事后微笑着说。“贵人”婉拒微信红包,三束鲜花传递医患真情事后为了表达感激之情,邱女士特地找到叶红芬加了微信好友,偷偷地给叶红芬发了一个“多谢贵人相助”的300元微信红包。叶红芬说:“心意我收到了,红包我就不收了,这是我们医护人员应该做的,您的满意是对我们最大的回报。月子期间要注意休息......”于是,就有了故事开头一幕。三捧鲜花,一束送给医生邱淑芬,一束送给护士叶红芬,还有一束送给妇产科全体医护人员,这是邱女士及家人送出的感激之情,更是当代医患和谐的浓浓情谊。
2017-07-25
三捧鲜花背后的医患情
2017年7月18日下午,天空骄阳似火,家住市区的邱女士顶着酷暑,抱着自己刚出生一周的宝宝,和丈夫许先生一道来到衢州市中医医院妇产科病区,为医护人员送上自己精心挑选的三束鲜花,感谢医生护士她住院生产期间给予的“家人般”的贴心呵护。邱女士说,是市中医医院的医生护士帮她顺利过了这道“坎”。多方比较慕名而来,准妈妈得到“定心丸”三十二岁的邱女士是一位新妈妈,在她怀孕四五个月的时候,就在为自己到哪家医院生小孩而四方打听。一次邱女士在与同事聊天的时候得知,这位同事的姐姐就在衢州市中医医院妇产科生下了可爱的宝宝,据同事介绍医院的技术服务等各方面条件都不错,还向她推荐了妇产科的邱淑芬医生。于是在怀孕七个月的时候,邱女士怀着“考察”的心理,来到了市中医医院妇产科门诊找到了邱淑芬医生。“邱医生第一次给我做产前检查时就特别认真,问的非常仔细,还把手机号码给了我,让我有情况可以随时打她电话。”邱女士回忆起当时的情况,言语中还溢着感激之情。经过这次实地“考察”,邱女士就选择了在市中医医院做产前检查,并准备在这里生下自己的小宝宝。在一次门诊常规检查时,邱女士的胎心监测评分不合格,随后的复查结果评分良好,当邱女士高兴地报告给邱淑芬医生时,她刚忙完一台剖宫产手术,当时就叮嘱邱女士先别急着回家,监测评分是合格了,但综合邱女士的具体情况,还需结合胎心监测的波形图仔细分析一下,这样才更放心。邱淑芬认真分析了她的检查报告,又详细询问了胎动等细节情况,确认正常后才让邱女士放心回家。“我是头一胎怀孕待产,对大多数孕产知识脑子里是一片空白,心里总感到特别紧张和害怕,但每次从市中医医院检查回来后心里就有一份踏实感。因为每次提出的问题邱医生总能给予耐心细致地回答,并不断地鼓励我,让我紧张不安的心理逐渐安定了下来。”“新手上路”满是不安,家人般的贴心呵护让她感获信心7月9日下午,出现临盆征象的邱女士再次打电话给邱淑芬医生,被告知需马上住院待产,随后在家人的陪同下住进了市中医医院妇产科病区。“住院后的第二天凌晨2点左右,我老婆就开始一阵阵的肚子痛。因为是头一胎生宝宝,我的心也跟着一下下地揪着紧张起来,手足无措地不知如何是好。”回忆起当天妻子生产的情形,许先生不禁发出犹如“过坎”之后的轻松笑声。“虽然之前医生护士无数次教过自己如何调整呼吸、如何用力等分娩知识,但等到肚子真的痛起来,还真的是很紧张,甚至有点恐惧,有种特别无助的感觉。”邱女士回想起当时的紧张情景。当天的夜班护士叶红芬查房时就觉察到了邱女士的不安情绪,每隔几分钟,叶红芬就来到她的床边,一边拉着邱女士的手,一边抚摸着她的肚子,尽力安抚她的紧张情绪。“她肚子痛的时候我就教她如何调整呼吸,疼痛缓解一点的时候我就与她聊聊家常,适当转移一下注意力。”叶红芬回忆道。“在产房生产的过程中,我一直抓着邱医生和叶护士的手,这样我才能感觉到踏实和安全。她们不停地教我调整呼吸,怎么使劲,是她们耐心专业的呵护,才让我开心顺利地当上了妈妈,我真的特别感激!”电话里邱女士激动地说。清晨6点56分,在医护人员的精心助产和不断鼓励下,邱女士顺产下了一位可爱的女宝宝,一切顺利。“当天值班的医生护士真的好,特别是那个护士,自己还挺着个大肚子,整整陪了我老婆一夜,不停地为她摸着肚子,不断地鼓励她,跟家人一样地贴心。”许先生也感激地说。7点20分,确认邱女士和小宝宝一切平稳后,邱淑芬与下一班同事做完交班,匆匆抹了一把脸,才踏上了单位组织外出疗休养的大巴车,车上的五十三位同事此时已经等了十几分钟。“产妇这么信任和需要我,宁可错过这次疗休养活动,我也要尽心尽力地确保她们母子平安。”邱淑芬事后微笑着说。“贵人”婉拒微信红包,三束鲜花传递医患真情事后为了表达感激之情,邱女士特地找到叶红芬加了微信好友,偷偷地给叶红芬发了一个“多谢贵人相助”的300元微信红包。叶红芬说:“心意我收到了,红包我就不收了,这是我们医护人员应该做的,您的满意是对我们最大的回报。月子期间要注意休息......”于是,就有了故事开头一幕。三捧鲜花,一束送给医生邱淑芬,一束送给护士叶红芬,还有一束送给妇产科全体医护人员,这是邱女士及家人送出的感激之情,更是当代医患和谐的浓浓情谊。
2017-07-25
三捧鲜花背后的医患情
2017年7月18日下午,天空骄阳似火,家住市区的邱女士顶着酷暑,抱着自己刚出生一周的宝宝,和丈夫许先生一道来到衢州市中医医院妇产科病区,为医护人员送上自己精心挑选的三束鲜花,感谢医生护士她住院生产期间给予的“家人般”的贴心呵护。邱女士说,是市中医医院的医生护士帮她顺利过了这道“坎”。邱女士给医护人员送的三捧鲜花多方比较慕名而来,准妈妈得到“定心丸”三十二岁的邱女士是一位新妈妈,在她怀孕四五个月的时候,就在为自己到哪家医院生小孩而四方打听。一次邱女士在与同事聊天的时候得知,这位同事的姐姐就在衢州市中医医院妇产科生下了可爱的宝宝,据同事介绍医院的技术服务等各方面条件都不错,还向她推荐了妇产科的邱淑芬医生。于是在怀孕七个月的时候,邱女士怀着“考察”的心理,来到了市中医医院妇产科门诊找到了邱淑芬医生。“邱医生第一次给我做产前检查时就特别认真,问的非常仔细,还把手机号码给了我,让我有情况可以随时打她电话。”邱女士回忆起当时的情况,言语中还溢着感激之情。经过这次实地“考察”,邱女士就选择了在市中医医院做产前检查,并准备在这里生下自己的小宝宝。在一次门诊常规检查时,邱女士的胎心监测评分不合格,随后的复查结果评分良好,当邱女士高兴地报告给邱淑芬医生时,她刚忙完一台剖宫产手术,当时就叮嘱邱女士先别急着回家,监测评分是合格了,但综合邱女士的具体情况,还需结合胎心监测的波形图仔细分析一下,这样才更放心。邱淑芬认真分析了她的检查报告,又详细询问了胎动等细节情况,确认正常后才让邱女士放心回家。“我是头一胎怀孕待产,对大多数孕产知识脑子里是一片空白,心里总感到特别紧张和害怕,但每次从市中医医院检查回来后心里就有一份踏实感。因为每次提出的问题邱医生总能给予耐心细致地回答,并不断地鼓励我,让我紧张不安的心理逐渐安定了下来。”医生邱淑芬“新手上路”满是不安,家人般的贴心呵护让她感获信心7月9日下午,出现临盆征象的邱女士再次打电话给邱淑芬医生,被告知需马上住院待产,随后在家人的陪同下住进了市中医医院妇产科病区。“住院后的第二天凌晨2点左右,我老婆就开始一阵阵的肚子痛。因为是头一胎生宝宝,我的心也跟着一下下地揪着紧张起来,手足无措地不知如何是好。”回忆起当天妻子生产的情形,许先生不禁发出犹如“过坎”之后的轻松笑声。“虽然之前医生护士无数次教过自己如何调整呼吸、如何用力等分娩知识,但等到肚子真的痛起来,还真的是很紧张,甚至有点恐惧,有种特别无助的感觉。”邱女士回想起当时的紧张情景。当天的夜班护士叶红芬查房时就觉察到了邱女士的不安情绪,每隔几分钟,叶红芬就来到她的床边,一边拉着邱女士的手,一边抚摸着她的肚子,尽力安抚她的紧张情绪。“她肚子痛的时候我就教她如何调整呼吸,疼痛缓解一点的时候我就与她聊聊家常,适当转移一下注意力。”叶红芬回忆道。“在产房生产的过程中,我一直抓着邱医生和叶护士的手,这样我才能感觉到踏实和安全。她们不停地教我调整呼吸,怎么使劲,是她们耐心专业的呵护,才让我开心顺利地当上了妈妈,我真的特别感激!”电话里邱女士激动地说。清晨6点56分,在医护人员的精心助产和不断鼓励下,邱女士顺产下了一位可爱的女宝宝,一切顺利。“当天值班的医生护士真的好,特别是那个护士,自己还挺着个大肚子,整整陪了我老婆一夜,不停地为她摸着肚子,不断地鼓励她,跟家人一样地贴心。”许先生也感激地说。7点20分,确认邱女士和小宝宝一切平稳后,邱淑芬与下一班同事做完交班,匆匆抹了一把脸,才踏上了单位组织外出疗休养的大巴车,车上的五十三位同事此时已经等了十几分钟。“产妇这么信任和需要我,宁可错过这次疗休养活动,我也要尽心尽力地确保她们母子平安。”邱淑芬事后微笑着说。护士叶红芬“贵人”婉拒微信红包,三束鲜花传递医患真情事后为了表达感激之情,邱女士特地找到叶红芬加了微信好友,偷偷地给叶红芬发了一个“多谢贵人相助”的300元微信红包。叶红芬说:“心意我收到了,红包我就不收了,这是我们医护人员应该做的,您的满意是对我们最大的回报。月子期间要注意休息......”于是,就有了故事开头一幕。三捧鲜花,一束送给医生邱淑芬,一束送给护士叶红芬,还有一束送给妇产科全体医护人员,这是邱女士及家人送出的感激之情,更是当代医患和谐的浓浓情谊。“贵人”婉拒微信红包
2017-07-24
【医讯】8月5日,浙大邵逸夫医院骨科专家张建锋到院坐诊
为更好服务患者,衢州市中医医院特邀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骨科副主任医师张建锋8月5日到院坐诊、手术、技术指导。专家名片张建锋,博士,浙大邵逸夫医院骨科副主任医师主攻方向:脊柱退行性疾病、脊柱及四肢创伤的微创治疗专家擅长:腰腿痛、颈肩痛、关节疾患、脊柱及四肢创伤等有丰富的诊疗经验,尤其对腰椎退行性疾病(腰椎间盘突出症,腰椎管狭窄症,腰椎滑脱症等)的微创治疗,小切口人工髋关节置换有较深的造诣。医疗成果:参与多项国家级及省部级科研项目。重度腰椎滑脱的外科治疗策略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简历/简介:副主任医师。2002年毕业于浙江大学医学院。毕业后在浙江大学邵逸夫医院从事骨科临床及科研工作。参加过AO/ASIF(国际内固定学会)的专业化培训。一直以来从事创伤、脊柱和关节等疾病的诊治工作,积累了丰富的临床经验。咨询预约电话:0570-3083111、3086523
2017-07-24
【医讯】7月29日,浙大邵逸夫医院骨科专家蔡宏歆到院坐诊
为更好服务患者,衢州市中医医院特邀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骨科副主任医师蔡宏歆7月29日到院坐诊、手术、技术指导。专家名片蔡宏歆,博士,浙大邵逸夫医院骨科副主任医师。主攻方向:肩、膝、髋等关节疾病的微创治疗专家擅长:擅长肩、膝和髋等关节疾病及运动损伤的微创诊治,开展肩膝及髋关节的关节镜微创手术。医疗成果:发表SCI论文4篇浙江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生规培教师简历/简介:教育经历:2002.7.1-2010.12.30浙江大学工作经历:1995.8.1-2005-8-1衢化医院2011-3-11至今邵逸夫医院学术兼职:国际关节镜学会ISAKOS会员,亚太关节镜APKSS会员;在美国LomaLinda大学接受运动医学Fellow培训,曾获得日本财团法人奖学金在日本福井医科大学留学。坐诊地点:衢州市中医医院门诊楼(2号楼)骨科诊室咨询预约电话:0570-3083111、3086523
2017-07-21
医患沟通体验营,助医患关系更近一步
“患者是小兔子,我们是创可贴,我们要帮助和保护患者”、“我们是做太阳,给患者带来温暖”,7月21日中午,市中医院行政楼会议室里十分热闹,医患沟通体验营的组员们正兴致勃勃地介绍着她们的简笔画,在这些画中,医患关系是平等的、愉快的、充满爱心的......为提升医院职工与患者沟通的能力,市中医院医患办组织开展了医患沟通体验营小组活动,活动以门诊服务台工作人员为主,通过游戏、讨论、角色扮演等多种形式,促进分享沟通新体验、新方法和新技巧,大家积极参与,气氛十分活跃。
2017-07-21
医患沟通体验营,助医患关系更近一步
患者是小兔子,我们是创可贴,我们要帮助和保护患者”、“我们是做太阳,给患者带来温暖”,7月21日中午,市中医院行政楼会议室里十分热闹,医患沟通体验营的组员们正兴致勃勃地介绍着她们的简笔画,在这些画中,医患关系是平等的、愉快的、充满爱心的......为提升医院职工与患者沟通的能力,市中医院医患办组织开展了医患沟通体验营小组活动,活动以门诊服务台工作人员为主,通过游戏、讨论、角色扮演等多种形式,促进分享沟通新体验、新方法和新技巧,大家积极参与,气氛十分活跃。
2017-07-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最新版)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第二节监护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第四十五条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第四十七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第四十九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五十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第五十二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第五十三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五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十八条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七十一条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第七十三条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七十六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第七十八条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第七十九条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第八十条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八十四条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第八十八条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第九十条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九十一条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第九十二条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三条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第九十四条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第九十五条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第四节特别法人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第九十七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第一百零八条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百一十二条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一百一十五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第一百二十四条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第一百二十五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第一百二十六条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第一百三十条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第一百三十一条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二节委托代理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六十六条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六十八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第三节代理终止第一百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第一百七十四条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一)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七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第九章诉讼时效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第十章期间计算第二百条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二条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第二百零四条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一章附则第二百零五条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第二百零六条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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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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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8
三伏至,冬病夏治正当时
2017-07-17
2017年衢州市中医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价格谈判目录公示
2017年衢州市中医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谈判目录(第一批).pdf6c69475a836600f945529358896e8686.pdf(236.74KB)根据《衢州市中医医院药品采购新机制试点工作方案》工作要求,经我院药品采购遴选专家小组成员综合打分评选,现将进入价格谈判阶段的药品厂商目录予以公示。公示日期:2017年7月17日—2017年7月19日监督部门:衢州市中医医院纪委监察室监督电话:0570—308681915695706977各投标供应商如对结果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监察室提出异议,逾期不再受理。衢州市中医医院纪委监察室2017年7月17日
2017-07-15
衢州市中医医院加入浙江省皮肤病专科联盟
2017年7月15日,浙江省皮肤病专科联盟成立仪式在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举行,衢州市中医医院作为联盟成员单位受邀出席成立仪式。联盟由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牵头成立,目前共有包括衢州市中医医院在内的21家联盟单位。衢州市中医医院将依托现有较为完善的人才资源架构及自身的中医药特色优势,借助联盟牵头单位杭州市三医院在皮肤科领域强大的人才技术优势,进一步提升医院皮肤科建设水平,提高皮肤病临床诊治能力,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诊疗服务。联盟成立仪式联盟单位亲切交流衢州市中医医院院长周江文与杭州市三医院院长徐侃
2017-07-14
飞驰列车上传来紧急求助电话
2017-07-14
中医贴敷成时尚 冬病夏治护健康
2017-07-12
市中医医院党委开展纪念建党96周年系列活动
根据市卫计委机关党委的统一部署,衢州市中医医院党委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开展了一系列的纪念建党96周年活动。6月20日,医院召开党员大会,对开展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进行部署,会中进行了庄严的入党宣誓,以这种传统方式让新老党员重温入党誓词,激励党员队伍以实际行动积极实践誓词。7月1日,派出5名代表参加市直机关工委组织的宣誓仪式。医院各支部结合党员工作特长和工作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走访、慰问、献爱心”和党员志愿者活动。医院党委书记陈伟慰问了在我院住院老红军;第二、六支部党员到九华大荫山新宅村、银湖山庄义诊,看望慰问8户困难党员。当日共诊治260多人次。在新宅村,党员队伍积极帮助清洁河流,参与剿灭劣五类水源。第三、四支部党员代表上门看望在我院长期行血透治疗的困难户,送上大米,食用油等慰问品,表达了支部全体党员的关心与关爱。此次上门慰问的困难群众为尿毒症患者,病程都为十余二十年,收入微薄,生活极为困难。6月20、21日医院党委组织全体党员分两批参观侵华日军细菌战衢州展览馆,接受革命传统教育,激励广大党员干部沿着革命先烈的光辉足迹继续开拓进取,努力为衢州卫生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医院党委号召每名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和带动身边群众、职工,积极投身医院建设。每个支部分别召开专题会议,开展合格党员标准化大讨论,进一步明确党员正向指数、反向指数和归零指数,建立不合格党员表现的负面清单。到会的每位党员都以如何做一名合格党员做了认真的发言。
2017-07-12
市中医医院开展“三伏贴”等冬病夏治疗法获群众热捧
“今年已经第三年来贴了!”带孙女来贴“三伏贴”的张阿姨笑着说。“冬病夏治”作为祖国传统医学的一项特色疗法,以其简便的操作和确切的疗效,正受到群众的热捧。“头伏”第一天,来到衢州市中医医院接受“三伏贴”贴敷的群众络绎不绝,仅当天上午就有600余名群众到院接受治疗。
2017-07-12
市中医医院党委开展纪念建党96周年系列活动
根据市卫计委机关党委的统一部署,衢州市中医医院党委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开展了一系列的纪念建党96周年活动。6月20日,医院召开党员大会,对开展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进行部署,会中进行了庄严的入党宣誓,以这种传统方式让新老党员重温入党誓词,激励党员队伍以实际行动积极实践誓词。7月1日,派出5名代表参加市直机关工委组织的宣誓仪式。医院各支部结合党员工作特长和工作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走访、慰问、献爱心”和党员志愿者活动。医院党委书记陈伟慰问了在我院住院老红军;第二、六支部党员到九华大荫山新宅村、银湖山庄义诊,看望慰问8户困难党员。当日共诊治260多人次。在新宅村,党员队伍积极帮助清洁河流,参与剿灭劣五类水源。第三、四支部党员代表上门看望在我院长期行血透治疗的困难户,送上大米,食用油等慰问品,表达了支部全体党员的关心与关爱。此次上门慰问的困难群众为尿毒症患者,病程都为十余二十年,收入微薄,生活极为困难。6月20、21日医院党委组织全体党员分两批参观侵华日军细菌战衢州展览馆,接受革命传统教育,激励广大党员干部沿着革命先烈的光辉足迹继续开拓进取,努力为衢州卫生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医院党委号召每名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和带动身边群众、职工,积极投身医院建设。每个支部分别召开专题会议,开展合格党员标准化大讨论,进一步明确党员正向指数、反向指数和归零指数,建立不合格党员表现的负面清单。到会的每位党员都以如何做一名合格党员做了认真的发言。
2017-07-11
妊娠期糖尿病患者饮食
妊娠期糖尿病患者可以吃一些水果,但要注意水果种类、数量等方面的选择。每次吃水果不宜太多,最好不要超过100克。而且水果应在两餐中间吃,切忌餐后食用。一般可选择上午9:00-9:30,下午15:00-16:00,晚上睡前21:00左右为宜,最好选在加餐时间吃,可直接作为加餐食用,即预防低血糖,又可保持血糖不发生大的波动。而餐后吃水果,对血糖高的孕妇很不利,更不宜每餐都吃水果。吃水果后,要适当减少主食。平时,每吃100-125克水果,应减少主食25克,对调节血糖有好处。妊娠期糖尿病患者宜吃的水果:1、猕猴桃:猕猴桃热量低,含糖量也很低。对皮肤特别好,猕猴桃的营养成分非常的丰富。非常适合糖尿病患者和妊娠期糖尿病患者食用。猕猴桃还可以改善妊娠糖尿病患者口渴和烦热的症状。2、苹果:吃苹果是可以预防糖尿病的。因为苹果中有铬,铬可以提高糖尿病患者对胰岛素的敏感性。苹果中的苹果酸成分可以起到稳定血糖的作用。这简直就是专门为妊娠糖尿病患者量身打造的一款水果。3、柚子:柚子里含有“胰岛素”。可以起到对糖尿病患者降血脂的功效,柚子的果肉里含有柚皮甙。柚皮甙简直就是植物界的胰岛素。4、草莓:草莓那么甜,妊娠糖尿病可以吃的水果怎么可以包括草莓?很多人一定咋舌。草莓含有丰富的钾。可以缓解糖尿病患者的口渴症状。除此以外,草莓的实际含糖量很低。5、樱桃:樱桃酸酸甜甜,是妊娠糖尿病可以吃的水果之一。而且是非常合适妊娠糖尿病患者食用的。樱桃中有花青素。可以促进胰岛素分泌,是妊娠糖尿病患者可以吃的水果。
2017-07-11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一)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三)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四)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五)医技人员。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六)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第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第二章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第四条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第五条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第六条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第七条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第八条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第九条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第十条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第十一条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第三章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第十二条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加强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与时俱进,创新进取,努力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服务水平。第十三条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努力提高管理能力,依法承担管理责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服务临床一线。第十四条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推进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尊重员工民主权利。第十五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人事招录、评审、聘任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六条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各项内控制度,加强财物管理,合理调配资源,遵守国家采购政策,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第十七条加强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机制。第十八条尊重人才,鼓励公平竞争和学术创新,建立完善科学的人员考核、激励、惩戒制度,不从事或包庇学术造假等违规违纪行为。第十九条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第四章医师行为规范第二十条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第二十一条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第二十二条学习掌握人文医学知识,提高人文素质,对患者实行人文关怀,真诚、耐心与患者沟通。第二十三条认真执行医疗文书书写与管理制度,规范书写、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依法履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传染病疫情、药品不良反应、食源性疾病和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等法定报告职责。第二十五条认真履行医师职责,积极救治,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增强责任安全意识,努力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第二十六条严格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和单位内部规定的医师执业等级权限,不违规临床应用新的医疗技术。第二十七条严格遵守药物和医疗技术临床试验有关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充分保障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第五章护士行为规范第二十八条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素质,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注重沟通,体现人文关怀,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第二十九条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正确执行临床护理实践和护理技术规范,全面履行医学照顾、病情观察、协助诊疗、心理支持、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护理职责,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护理服务。第三十条工作严谨、慎独,对执业行为负责。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及时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医嘱,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应及时与医师沟通或按规定报告。第三十二条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书写病历,认真管理,不伪造、隐匿或违规涂改、销毁病历。第六章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科学指导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有效。第三十四条认真履行处方调剂职责,坚持查对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不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代用。第三十五条严格履行处方合法性和用药适宜性审核职责。对用药不适宜的处方,及时告知处方医师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对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的,拒绝调剂。第三十六条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和患者用药适应症、使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的解释说明,详尽解答用药疑问。第三十七条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规定,不私自销售、使用非正常途径采购的药品,不违规为商业目的统方。第三十八条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自觉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第七章医技人员行为规范第三十九条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临床诊疗,实施人文关怀,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第四十条爱护仪器设备,遵守各类操作规范,发现患者的检查项目不符合医学常规的,应及时与医师沟通。第四十一条正确运用医学术语,及时、准确出具检查、检验报告,提高准确率,不谎报数据,不伪造报告。发现检查检验结果达到危急值时,应及时提示医师注意。第四十二条指导和帮助患者配合检查,耐心帮助患者查询结果,对接触传染性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相关人员,进行告知并给予必要的防护。第四十三条合理采集、使用、保护、处置标本,不违规买卖标本,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八章其他人员行为规范第四十四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为临床服务的意识,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营。第四十五条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认真执行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第四十六条严格执行财务、物资、采购等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和物资的计划、采购、保管、报废等工作,廉洁奉公,不谋私利。第四十七条严格执行临床教学、科研有关管理规定,保证患者医疗安全和合法权益,指导实习及进修人员严格遵守服务范围,不越权越级行医。第四十八条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规定,不随意丢弃、倾倒、堆放、使用、买卖医疗废物。第四十九条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制度,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不随意泄露、买卖医学信息。第五十条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保持医疗机构环境卫生,为患者提供安全整洁、舒适便捷、秩序良好的就医环境。第九章实施与监督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行政领导班子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主要责任人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范,同时抓好本单位的贯彻实施。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行政领导班子抓好本规范的落实,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本规范的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医疗卫生有关行业组织应结合自身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和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和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规范适用于经注册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内的实习人员、进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尚未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等,根据其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类别,参照相应人员分类执行本规范。第五十九条本规范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六十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