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单位 |
价格 |
备注 |
医保类别 |
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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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病床建床费 |
根据患者需求,医疗机构派出医务人员改造或指导患者改造床位,使患者部分家庭空间具备作为检查治疗护理场所的各项条件 |
所定价格涵盖医疗机构完成家庭病床建床建档(含建立病历)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
次 |
/ |
收费范围限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准许提供的家庭病床建床服务。建床后,医疗机构继续上门提供巡诊、护理等各类医疗服务的,按照“上门服务费+医疗服务价格”的方式收费 |
甲 |
2026.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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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学科诊疗费 |
指征询患者同意,在门诊及住院期间,针对疑难复杂疾病,由两个及以上相关临床学科,具备副主任(中)医师及以上资质的专家组成工作组,共同对患者病情进行问诊、综合评估、分析及诊断,制定全面诊疗方案的医疗服务 |
所定价格涵盖病史采集、查体、一般物理检查、阅读分析检查检验结果、综合评估、讨论分析病情、诊断、制定综合诊疗方案、开具处方医嘱(治疗单、检查检验单)、病历书写、病情告知等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
次 |
400 |
1.不与各类门诊诊查费同时收取;
2.收费范围限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准许开展的多学科诊疗服务;
3.计算学科数量时,药学、护理不作为单独学科计算;
4.门诊诊查时间每次不少于20分钟,住院诊查时间每次不少于30分钟;
5.超过两个学科每增加一个学科加收200元,收费最高不超过800元 |
丙 |
2026.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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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诊费(院内) |
指因患者病情需要,在科室间进行的临床多学科参与会诊制定诊疗方案 |
所定价格涵盖病史采集、查体、一般物理检查、阅读分析检查检验结果、病情分析、提供诊疗方案、开具处方医嘱(治疗单、检查检验单)等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
学科·次 |
10 |
护理、药学不作为单独临床学科计价 |
丙 |
2026.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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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诊费(院内)-副主任医师(加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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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次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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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
2026.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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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诊费(院内)-正主任医师(加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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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次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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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
2026.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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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诊费(院外) |
指因患者病情需要,在医院间进行的临床多学科参与会诊制定诊疗方案 |
所定价格涵盖病史采集、查体、一般物理检查、阅读分析检查检验结果、病情分析、提供诊疗方案等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不含通勤、住宿等非医疗成本) |
学科·次 |
自主
定价 |
1.院外会诊按照“上门服务费+会诊费(院外)”的方式收费;
2.护理、药学不作为单独临床学科计价;
3.病理会诊按86.3元/次计价,副主任医师在病理会诊基础上加收57.5元/次,正主任医师在病理会诊基础上加收86.3元/次 |
丙 |
2026.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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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诊费(院外)-副主任医师(加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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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次 |
自主
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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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
2026.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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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诊费(院外)-正主任医师(加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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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次 |
自主
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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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
2026.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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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诊费(远程会诊) |
指因患者病情需要,邀请方和受邀方医疗机构通过可视视频实时、同步交互的方式开展的远程会诊 |
所定价格涵盖通过互联网远程医疗网络系统搭建、维护、邀约、应邀、可视视频实时同步交互、资料上传、问诊、阅读分析检查检验结果、在线讨论病情、提供诊疗方案、出具诊疗意见报告等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
日 |
200 |
1.按照受邀方医疗机构标准收费;
2.收费范围限国卫医发〔2018〕25号《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准许开展的诊疗服务;
3.护理、药学不作为单独临床学科计价;
4.远程影像会诊按50%计价;
5.“日”指单学科每日,每增加一个学科加收200元,加收最多不超过400元;
6.邀请方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病情和意愿组织远程医疗服务,并向患者说明远程医疗服务内容、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书面同意,签署远程服务知情同意书。按照受邀方医疗机构标准收费,受邀 |
丙 |
2026.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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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服务费 |
根据患者需求,医疗机构派出医务人员,前往患者指定地点为其提供合法合规的医疗服务 |
所定价格涵盖医疗机构派出医务人员的交通成本、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
次·人 |
自主
定价 |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政府指导价管理;
2.计价单位“次·人”中的“人”是指每名专业人员。例如由1名医师、1名护理人员同时提供上门服务的,收费为“上门服务费”价格×2;
3.“上门服务”是指医疗机构以质量安全为前提,为各类群体上门提供医疗服务,收费采取“上门服务费+医疗服务价格”的方式,即上门提供服务本身收取一次“上门服务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等,收费适用本医疗服务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
4.对于医疗机构上门提供的医疗服务,已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方式提供经费保障渠道 |
丙 |
2026.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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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监测费 |
指医技人员为院外患者提供的远程监测服务 |
所定价格涵盖信息核实、检查设备功能、安置远程监测设备、指导使用、程控打开远程监测设备、数据信息采集、分析判断、结果反馈、提供建议,指导随访等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
日 |
自主
定价 |
1.具备远程实时监测功能,且实时传输数据至医院端供医生了解病情的装置使用时可收取该项费用。仅具有数据存储功能,不能实时传输数据的设备不得收取此费用;
2.远程监测范围仅限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准许开展的心电监护、除颤器监护、起搏器监护等项目 |
丙 |
2026.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