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7-18 作者: 来源:

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自杀、自伤、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导致的医疗费用,从2011年7月1日起按规定纳入杭州市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依法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请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告知参保人员或其家属,携带参保人员的市民卡(或身份证)、就诊病历、相关书面说明情况等资料,至杭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综合业务处(309室)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经审核同意后,凭杭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杭州市医保基金先行支付通知单》由有关的定点医疗机构将其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请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按上述规定执行,并配合做好相关的宣传解释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与杭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0571-87248956。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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